武夷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时间:2010-01-22 11:59:12 来源: 作者:在高校中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教育与社会实践密切结合的新形式,是资助贫困学生最有效的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和教育部、财政部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精神,现就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制定本办法。
1、在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由学校相关部门组织参加劳动取得合法报酬,是学校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目的是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2、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分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3、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由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并发挥学生会等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自我管理作用,由学生会成立相应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在校学生资助中心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4、校内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校内资源,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活动场地和岗位设置等方面支持勤工助学活动。各系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推进学生兼任“助理、助管”工作,使学生的勤工助学与专业学习相结合。校内勤工助学学生主要承担学校的后勤服务、校园秩序维护、公益劳动等方面力所能及的工作。
5、校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具体安排活动岗位,负责制定岗位管理制度和工作量的考核,编制酬金发放表并负责酬金的发放,组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开展上岗培训,为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提供各项服务。
6、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以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确保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校园管理,不能影响自身的学习主业,应安排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进行。原则上学生每周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对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和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的劳动不能作为勤工助学岗位让学生参加。
7、在校学生均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贫困家庭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劳动的报酬原则上不低于8元/每小时,每月40小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8、凡要求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由本人填写勤工助学活动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辅导员和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后交资助中心,由资助中心统筹安排。
6、校外单位到校内招聘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向学校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供相应的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证明文件,在签订三方协议后,由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组织并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7、校内开展勤工助学的非创收性质部门可由学校勤工助学专项经费按有关规定支付学生的劳动报酬;校内开展勤工助学的创收性质部门可从自身的管理费用或其他收入中按有关规定支付学生的劳动报酬,经费不足的部分,由学校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予以解决;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8、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时,学生签订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明确的、对勤工助学过程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有明确处理办法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协议书,确保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
9、要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帮助学生树立起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学校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对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纠纷或意外伤害事故,先按协议协商解决,不能达成解决问题一致意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10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生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