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南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平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者:财务处发布时间:2012-04-28浏览次数:179

各院(系)、部门:

    现将南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平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南财行[2012]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校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超标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方可报销,乘坐飞机须经校长事先审批方可报销。乘坐动车的按原规定执行。

    二、外出参加会议应事先经过批准,有交会务费的,会议期间不报销会议期间的任何费用(含伙食补助和公杂费),参加学术会议会务费一般控制在1000元以内,会务费发票应随差旅费一并报销,不得单独报销。

    三、本办法自201251日起实行。过去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南平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