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学院收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财务处发布时间:2021-10-08浏览次数:49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根据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和福建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收费,包括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办性收费。

第三条  学校收费由财务处统一管理。财务处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全校各项收费的立项、报批、报告、核定、公布、收取、检查等实施统一管理。

第四条  财务处负责全校收费票据的管理。负责统一向财政、税务部门领购合法的票据,按规定办理票据的领用和核销。

第五条  学校收费坚持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收费项目

第六条  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考试费等。

(一)学费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省(市)收费政策规定,根据教育行政等有关部门批准或报备的收费标准,向以下各类学生收取学费:

1.普通、成人高等教育业余、函授本科生,预科班,专升本学生;

2.自费来华留学生;

3.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其他高等学历教育学生。

学费一般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二)住宿费

学校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的,向学生收取住宿费。住宿费一般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三)考试费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或自行组织各类考试(含笔试、复试或面试)的,向参加考试的考生收取考试费。学校其他教育考试收费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  学校服务性收费

(一)学校为在校学生、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服务,经上级有关部门报批或报备后,可以收取相应的服务性收费。学校在制定服务性收费的收取标准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以服务对象自愿为前提,严禁强制收费;

2.即时发生即时收取;

3.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

4.列入教学计划应对学生提供的服务,不得在学费外额外收取服务费。

(二)以学校或各单位名义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按照服务对象自愿原则,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批或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备后,可收取培训费。承担培训单位在向省发改委或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备案收费后方可实施培训。

(三)学校其他服务性收费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代办性收费

1.按规定代收教材费、新生入学体检费等代办项目。教材采购、学生体检机构的确定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2.代办性收费的收取,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1)统一由学校执收,各单位不得代收、代办收取代办性收费;

2)不得强行统一收取;

3)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4)不得在代办性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九条  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向省发改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报告。年度内有新增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有调整的,应在收到批准文件后向省发改委或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收费前应在学校网站上向学生和社会公布,新生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随入学通知书一并寄达学生,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任何单位不能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服务性收费严禁强制、变相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

第十条  全校各项收费必须按规定开具收费票据。不得使用自制或自购的票据,关于收费的各种票据使用情况按《武夷学院票据管理暂行办法》(武院综〔202026号)执行。

第十一条 所有收费收入必须及时、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每学年分别于630日和1130日清缴。学费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严格执行国家“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严禁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

第十二条 学生的其他学杂费依照规定标准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收取原则上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学生因退学、休学、转学等学籍变动,产生的收费变动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学院、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和后勤管理处等部门要配合财务处共同做好学生收费缴交工作,形成合力共同督促学生按时缴费。各学院负责及时将学生的缴费银行卡变动情况做好纸质和电子表格报送到财务处收费科更改学生个人收费信息。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发生收费事项,由其通知财务处收费,应以正式的纸质文件通知财务处,并事先提交收费名单、收费依据、收费时间、收费内容、收费金额等详细内容,同时由承担培训单位及时通知缴款人在规定的时间到财务处缴费及催收,财务处及时将收费进度和完成情况反馈给承担培训单位,及时促进收费清缴。

第四章 收费监督

第十五条  加强收费监督检查,实行“一支笔”负责制。学校收费管理工作实行“一支笔”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部门(学院)“一支笔”为所在单位收费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应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主动接受财务处、巡察审计办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收费工作的检查监督。

校内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乱收费行为:

1.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收费标准的;

2.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调整收费标准的;

3.不使用国家规定的收费票据,擅自印制或外购的;

4.超范围使用收费票据或代开收费票据的;

5.收费不及时到财务部门缴交,滞留挪用的;

6.其他违规收费行为。

凡有以上乱收费行为之一者,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给予经济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每学年按学校收费完成情况考评办法对收费工作进行考评,纳入学校绩效考评范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