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学院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财务处发布时间:2021-12-15浏览次数:39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专项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武夷学院预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由财政或有关部门拨款、学校自筹经费安排的,为完成特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专门设立的资金,不包括履行职能日常运行经费和自身特殊事项需要的专项业务费。

第三条  财政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学校对专项资金从立项、执行到完成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执行、绩效评价,实行归口管理和项目负责制。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规划和监督,是项目管理的主要责任人。项目实施单位是项目申报、管理和执行的第一责任人。财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审核、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管。

第五条  专项资金预算纳入学校年度总预算,是学校财务预算的组成部分。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科学合理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对专项资金实施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保证专款专用,项目责任单位要及时全面推动专项资金项目按期完成。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由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不得重复申请项目专项资金。以同一项目申请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在申请材料中明确说明已申请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由归口管理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事前评估报告和绩效目标,由财务部门审核汇总、统筹安排,符合列入下一年度专项经费预算的项目,纳入学校年度预算一同上报,经学校批准后安排使用。年度期间,财政或有关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由项目责任单位提供文件、协议等相关材料作为申请依据,经批准后安排使用。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执行

第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批复后,归口管理部门应认真做好项目执行的组织实施工作,对项目实施的序时进度和资金使用进度进行全过程监督。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单位管好用好专项资金,及时推进项目实施;监督和考核项目实施单位预算项目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计划和批准的预算方案组织实施。依据项目预算的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节约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资金用途,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并达到预定的绩效目标。做好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条  财务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专项核算,预算批准后,要及时下达资金,确保按预算和项目实施进度核拨预算经费,督促相关单位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加强资金监管,对全校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有效提升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量入为出。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以及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还贷、对外投资、接待费、基建等。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事先报批。

第十二条  年度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新增或追加校内安排的专项资金,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新增或追加专项资金,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经学校批准新增或追加安排的专项资金,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出按招投标规定执行,形成的资产按国家规定和学校制度要求规范管理。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清理和收回

第十四条  加强专项资金结余结转管理,加大存量资金盘活力度,除有明确规定外,对连续两年未使用完的有关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当年年底未使用完的财政拨付及校内安排的专项资金,一律清理收回。

第十五条  收回的专项资金,属财政专项资金的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属于非财政专项资金由学校收回,统筹用于学校的日常运行和发展。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绩效考评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接受学校审计监督,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按照《武夷学院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规定要求执行。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对绩效好的项目予以支持,对绩效一般的项目督促改进,对交叉重复、低效无效的项目调减预算或暂缓安排或取消。

第十八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的,或项目执行不力导致专项资金被财政收回的,将追究项目实施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规违纪的按相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