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自然人劳务费代扣代缴增值税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财务处发布时间:2026-10-27浏览次数:366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

根据《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28号)有关规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对自然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依法执行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扣代缴适用服务范围

向非本单位自然人支付下列七类服务劳务报酬,我校需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

应税项目

具体范围

1.研发服务

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试验开发。

2.软件服务

软件开发、维护、测试服务。

3.设计服务

工业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网站设计等。

4.咨询服务

技术、财务、税收、法律、评审、课题咨询;翻译、市场调查服务。评审费、课题咨询费归入此类。

5.广播影视服务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发行、播映服务。

6.文化服务

文艺创作表演、文化活动举办、文物非遗保护等。

7.教育服务

学历、非学历教育及教育辅助服务。

讲课费归入此类。

不代扣范围:货物销售、房屋租赁、设备维修、加工搬运、餐饮住宿等,不执行本次代扣增值税政策。

 二、计税规则

1.增值税起征点:按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划分。单次销售额未达1000元,不予代扣增值税,但仍需完成扣缴申报;单次销售额达到及超过1000元,代扣增值税及附加。

2.增值税征收率:自然人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现行优惠征收率1%。

应扣缴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X1%;不含税销售额=应发金额÷(1+1%)

3.附加税费:以增值税税额为基数,优惠减半后,综合比例为增值税税额的6%。

4.个人所得税:继续按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本次代扣的增值税、附加税费。

5.特殊情形:自然人已自行到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缴清税款的,学校不再重复代扣增值税及附加。

6.实发金额计算公式:实发金额=应发总金额-代扣增值税-代扣附加税费-预扣个人所得税。

三、业务办理重要提醒

1.各部门申报自然人劳务时,先判别劳务是否属于上述七类应税服务,在财务系统正确选择发放项目。属于代扣范围,系统将自动计算增值税、附加及劳务报酬个税。

2.2026年11月1日之后提交的劳务费申报,按本通知执行;11月1日前已完成支付的劳务费,不追溯调整。

3.为落实新政策代扣代缴要求,学校财务平台申报系统将与2026年10月29日起进行升级改造,申报系统暂停使用。暂停期间,校外人员劳务费申报、学生劳务申报、校内其他收入申报等业务暂停录入,其他报账系统和业务正常使用。申报系统开放时间另行通知。

请各单位项目负责人、业务经办人熟悉政策变化,邀约校外专家、开展科研劳务时,提前告知计税规则。如对劳务范围、税款计算有疑问,可联系财务处咨询。

 

 

武夷学院财务处

2026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