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规范办学行为,适应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根据《福建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闽教规【2023】5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武夷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非脱产学习形式的学生。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学生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符合相关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三)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学生学习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按录取通知书要求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
第六条 新生报到时,继续教育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继续教育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所获得的加分资格和免试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五)专升本的考生前置学历是否合格。
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前置学历复查,必要时学生需配合办理相关证明手续。学生前置学历复核不通过或无法按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的,视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对复查合格的新生,在履行完相关手续后,学校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予以学籍电子注册。
第九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行学年注册制。学生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按学校要求和规定在期限内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逾期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第十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升本学生的最低修业年限为三年,最长修业年限为五年,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时间。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在读期间须按照学校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参加课堂面授或网上学习、完成作业、考试或考查以及实习实践环节。课程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考试成绩评分一般实行百分制。学科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包括课堂测验、作业、实验等)。每门课程考试成绩的评定按如下标准计算:期末卷面考试成绩60%,平时成绩40%(包括上课出勤,平时测验与作业)。特殊课程另作处理。专业培养方案所列明的课程应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载成绩。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可以申请补考。学生因生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参加考核者,考核前须持有关证明和缓考的书面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缓考。未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而不参加考核者,视为缺考。
第十四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成绩按0分计。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五条 学校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根据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视情况取消毕业资格。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专业的,可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内,由学生本人提出同层次同科类书面转专业申请,并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完成学习计划,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转专业的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原则上在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在籍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其申请同科类、同层次、同形式转学:
(一)因学校录取或实际报到人数少而无法开班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在原学校学习者;
(三)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新生学习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
(二)已办理过转学手续者;
(三)成人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当年招生最低录取分数线;
(四)应作退学处理者;
(五)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九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研究同意,可以转入。
第六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含1/3)者;
(二)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最长修业年限不得超出其学制年限2年。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期限为1年。
第二十二条 应由本人提出休学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填写休学申请表,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学校根据复学学生本人的申请、休学期限以及课程修读情况审批其复学后编入后续年级学习。学生申请复学时,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或中断招生,学校有权决定安排到其他相近专业学习。复学后其培养方案和收费标准按所编入相应年级专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给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四)逾期超过一年未缴交学费;
(五)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六)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五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缴齐学费,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符合《武夷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颁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的,由本人申请,重新参加考核,考核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七条 学生没有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被开除学籍者除外),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开具学时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和招生录取时学生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学习期间变更个人信息,应当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信息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注册与备案,学生应配合学校及时做好电子注册的相关准备工作。注册信息确有错误的,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修改,学校无权变更证书内容及注册信息。
第三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第三十一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若与上级相关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规定为准。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武夷学院继续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