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技创业领军人才遴选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11-25浏览次数:105

第一条  根据《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中组发〔2012〕12号)和《福建省“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2013―2017年)》(闽委办发〔2013〕3号)要求,结合我省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科技型企业中,选拔具有创新创业精神,运用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创建科技型企业,推动企业技术创新,提升企业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落地,能代表全省本领域或本行业一流创业水平的科技创业领军人才。

第三条 福建省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人为企业主要创办人或创业团队中的核心研发人员(主要创办人拥有20%以上企业股份,核心研发人员拥有10%以上企业股份)。

(二)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具备较强的领军才能和团队组织能力。

(三)企业拥有核心技术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开发的产品技术先进或服务模式创新,具有较强的市场潜力和竞争力,实现产业化。

(四)所创办的企业在福建省内注册,依法经营,无不良记录,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纳税记录和高成长性。

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要创办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主要承担人,科技特派员项目负责人,国家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同等条件优先入选。

第四条  福建省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的遴选由福建省科技厅组织实施。主要程序:

(一)申报

1.实行网上公开申报。申报人在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注册与填报;申报人所在单位负责核实本单位申报人材料。

2.各设区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和中央驻闽科研机构负责复核本地区或本单位所属机构申报人材料,并汇总报送省科技厅。

3.同一申报人仅限申报1项“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且只能通过一个渠道申报。

4.近年来,已入选的省级以上优秀、杰出等人才计划的,有新的突出的科技创业业绩,且符合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申报条件的,也可以申报。

5.已入选“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和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的科技创业领军人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项目的第一完成人,符合条件的自然入选福建省科技创业领军人才。

(二)评审

福建省科技创业领军人才遴选采取专家初选、会议答辩、实地考察等综合评审方式进行。省科技厅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提出人选名单。

第五条 人选名单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公示,由省委、省政府审批、公布。

第六条  福建省委、省政府授予入选人选“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称号,并给予专项经费支持。支持科技创业领军人才优先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配置科技创新平台资源,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入选对象,优先推荐申报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

第七条  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申报人选或已入选人选,若有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申报资格或称号,并追回其获得的支持经费。

第八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