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学院横向科技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修订)(2019)

发布者:站点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06-25浏览次数:33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激励创新,加强联合,突出重点,促进转化,服务社会”的科技工作方针,规范横向科技项目及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我校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2016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修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技项目及经费指学校科研人员承担的非财政性资金来源、非计划性财政资金及政府购买服务的横向项目及经费。包括学校与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签署合同(协议)合作进行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项目及经费,以及其他各类非财政资金来源的科研项目及经费。

第三条 横向课题经费使用以合同优先为原则,合同有约定或有预算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未约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横向科技项目经费,不论项目资金来源渠道,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接受上级和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预算(或合同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不得擅自调整外拨经费,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通过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禁止任何部门和个人擅自截留、挪用、侵占、骗取横向科研经费;禁止利用横向科研经费购买汽车等交通工具;禁止利用横向科研经费为小团队牟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和赞助;禁止利用横向科研经费参股或参与投融资活动;严禁将横向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横向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在横向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五条 科研处作为学校横向科技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合同的审核、项目立项、备案;指导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协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经费的日常审核、管理;项目结题的审批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主持横向科技项目的承担单位对本单位横向科技项目经费使用承担管理和监督责任,要根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执行进度,负责项目绩效考评。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编报横向科技项目年度收支报表;配合科研管理部门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经费预算,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编制项目决算;协助做好项目绩效考评等。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是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熟悉并遵守国家相关管理办法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横向科研活动中的经济业务及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效益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武夷学院科研经费管理监督领导小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监督检查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科研经费管理监督组由校分管科研的校领导任组长,科研处、财务处主要负责人分别任副组长。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十条 横向项目需签订合作合同,合同由项目负责人根据规范的合同文本拟稿并签字(委托方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填写《武夷学院合同审批表》,经项目承担单位、科研处审定后,报分管领导签批,加盖“武夷学院合同专用章”。

第十一条 横向科技项目合同审核分工:项目承担单位主要审核项目的履行能力和条件、技术可行性、成果形式、人力资源配置和占用学校资源情况等。科研处主要审核知识产权及成果归属、学校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等。合同审核要注意规避风险、保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凡未经学校同意,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学校的名义对外签订横向科技项目合同。

第四章 立项与入账管理

第十三条 横向科技项目经费按项目进行管理。项目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持合同原件、经费到账凭证、《武夷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登记表》、《武夷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计划表》等材料至科研处办理立项手续。合同签订时间即项目立项时间。

第十四条 立项后,校财务处根据科研处开具的《武夷学院横向科研经费下达通知单》办理项目入账手续。经费下达通知单上须写明项目编号、名称、负责人和项目委托单位等信息,并加盖科研处公章。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在组织项目执行的过程中,要严格履行项目合同条款,根据预算决定项目经费的使用,保存与项目相关的文件和技术资料,按期完成合同约定任务。未按期完成合同约定任务的,应与委托方及时协商并达成共识,取得委托方同意延期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项目合同生效后,不能随意变更项目负责人及合作内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合同内容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委托方、项目承担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七条 横向科技项目执行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原则上归学校所有或与委托方共享。如项目合同有特殊约定的,依照合同约定确定归属。

第十八条 使用横向科技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归学校所有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后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共享使用。项目合同中有约定代购或委托组装、试制仪器设备的,其所有权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六章 经费预算及开支范围

第十九条 横向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原则上应在合同中体现。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执行,合同报科研处备案;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采用预算制进行管理,在立项时提交预算表,预算表报科研处备案。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合同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二十条 按预算制进行管理的横向科技项目经费开支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开支内容和范围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直接费用:

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外协费、差旅费、燃料动力费、会议费、人员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通讯费和其他费用等。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修理或维护等所发生的费用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所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外协费:指项目组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承担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实验、加工、安装、计算等发生的费用及技术服务费,以及进行项目研究、 开发、试验而租赁场地、实验基地等发生的费用和协作费用(需明确写作单位名称和协作内容)。合同中有约定的对外合作支出,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约定的,原则上对外合作支出预算不得超过到账经费的30%

4.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交通工具租赁费,以及学术会议的注册费(会务费)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差旅费中,外埠实验(试验)、按实际发生额凭发票报销。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项目成果验收(评审或鉴定)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费用,以及科研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注册费(会务费)。

5.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6.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业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7.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本科生、研究生等)、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助研费、雇工工资、社会保险补助、劳务补贴等;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专家咨询费指组织科技项目立项前期论证、技术咨询和科技成果在鉴定、验收、评审时所发生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8.出版费/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其他费用原则上不超过到账经费的10%

(二)间接费用

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的管理费用以及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绩效支出不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须按国家税法有关规定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管理费: 是指用于项目管理实施过程中所提取的管理成本费用,划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管理费主要用于科研有关的管理和运行费用,以及课题研究中使用学校仪器设备、水电气消耗、图书等公用资源费用。管理费按到账经费的10%进行提取。

2.绩效支出:指学校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根据对科研人员的科研实际绩效考核情况安排给项目研究人员(含在职研究人员、管理辅助人员,如兼职科研财务助理等)的支出费用。

科技研发类的绩效支出原则上不超过到账经费的50%,咨询服务类的绩效支出原则上不超过到账经费的70%。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预算和项目进展及阶段性成效进行发放。

第二十一条 经费预算的调整按照合同规定执行,若合同中没有规定,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应按要求履行有关报批程序,经审批同意后才能按调整后的预算执行。

累计调整金额不超过预算总额20%(含20%)或低于2万元,经承担单位审核后报科研处审批;累计调整金额超过总额20%,且超过2万元(包含2万元)的,经承担单位和科研处审核后,报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审批。

  

第七章 横向经费使用审批

第二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一般支出(含合同没有明确指定的对外合作支出),单笔金额低于1.0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但经办人是项目负责人时,由所在学院(单位)负责人审批;单笔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到3.0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核,所在院系(单位)负责人审批;单笔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到5.0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单位)负责人审核,科研处负责人审批;单笔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单位)负责人、科研处负责人审核,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绩效支出,单笔金额低于1.0万元,由项目负责人审核,所在学院(单位)负责人审批;单笔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到2.0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单位)负责人审核,科研处负责人审批;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单位)负责人、科研处负责人审核,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不得用于与项目无直接关系的费用支出。

第八章 项目结题及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所有项目都应按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结题。项目完成合同任务,经委托单位通过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应在三个月内向科研处提交项目结题资料,并填写《武夷学院横向科技项目结题登记表》,办理结题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题手续的横向科技项目,财务处有权根据科研处的通知对账目予以冻结。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前,项目负责人必须清理并结清项目所有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以及其他未了事项。

第二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已经结题或已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可延用2年,由项目组统筹安排,可以直接结转为继续立项项目的科研经费,也可以用于项目组其他科研活动的直接费支出,并将经费使用计划报承担单位和科研处审批。

第二十八条 结余经费延用到期后,仍有结余的经费,直接转为学校科研发展基金。

第二十九条 经费划拨单位对结余经费有明文规定或有合同约定,则结余经费的处理按经费划拨单位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执行。无正当理由,项目到期两年后尚未结题的结余经费全部转入武夷学院科学研究发展基金。

第九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项目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经费使用须符合合同书的规定,符合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制度,并接受项目委托方、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一条 横向项目实施过程中一旦产生纠纷,学校立即冻结该项目经费。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期间发生的费用,从该项目经费余额中支取。若项目经费余额不足,由项目组负责承担。

第三十二条 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后应由我校支付赔偿款项,在该项目余额中支付。若余额不足,由项目组负责承担。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武夷学院横向科技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武院[2017]42号)同时废止,学校其它文件中有关横向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的内容与本办法有矛盾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