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自然科学基金联合资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南科〔2018〕102号

发布者:站点管理员发布时间:2021-09-29浏览次数:114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南平市自然科学基金联合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市基金项目)的管理,根据《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基金项目重点支持以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

(一)有明确的研究方向,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并开展学科前沿、交叉领域研究,培养科研人才和创新团队;

(二)有利于提升重点学科影响力,提高原始创新能力,解决社会事业发展中关键、共性核心问题;

(三)有较好的学术研究基础,能引领同类学科、领域或行业发展,推动优势特色学科建设。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市基金项目的组织实施,每两年申报评审立项一次。

第四条 市基金经费主要来源于市财政拨款。

鼓励与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或其他法人组织共同设立市基金联合资助资金。

各参与单位出资额度原则上分二档(30和15万元),也可以与市科技局商定出资额度,由参与单位出具承诺函,同时根据通知期限拨付到市科技局专用存款账户。

市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各参与单位的立项项目,部份用于会议费、专家评审费等,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市基金项目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全部项目按分数排序安排10万元项目10项(同一单位不超过5项);然后按各参与单位分数分别排序,10万元项目安排占20%,5万元项目安排占50%(一档5项、二档3-2项)。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2-3年。

第六条 市科技局每两年发布一次年度市基金项目申报指南。申报指南包括项目支持方向、申报要求和申报程序等内容。

第七条 申请市基金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应符合年度申报指南要求;

(二)项目申请者应在我市有固定的受聘单位且聘期覆盖该基金项目实施期限,项目实施期内每年在我市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应在六个月以上;

(三)项目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且项目完成时间不超过项目负责人法定退休年龄,另有规定除外;

(四)申请者所在单位能够对市基金资助不足部分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八条 市基金项目的申请者按申报指南的要求,网上填报提交《南平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书》,并扫描上传有关附件材料,项目推荐部门负责归口审核推荐。

第九条 市基金项目的立项程序如下:

(一)对受理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形式审查不合格:

1.申请的项目不具备上述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2.项目申请或推荐手续、材料不完备,或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要求;

3.申请项目主要研究内容不符合市基金年度指南资助范围;

4.申请经费超出市基金项目资助范围。

(二)形式审查通过的项目,原则上由市外同行专家进行网络评审,有效同行专家评审意见不得少于三份。

(三)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立项意见,并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年度立项计划和经费。

第十条 项目实施管理机构接到市基金项目立项通知后,应及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项目负责人登录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南平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任务书》,并经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后打印一式三份,在3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科技局。项目实施期间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

第十一条 发表市基金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成果报道等,必须注明得到南平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及项目编号。未按规定进行标注的研究成果,不得作为市基金资助项目成果参与结题验收。

第十二条 市基金项目验收结题管理原则上按照《南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执行。验收材料中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论文10万元项目必须2篇以上,5万元项目必须提交1篇以上。立项项目原则上采取简易验收方式结题。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南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并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