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者:离退办发布时间:2022-07-01浏览次数:317

通知闽委办〔200954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关于转发

《福建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市、县(区)党委,省委各部、委、办,省直各委、办、厅、局、总公司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大学党委:

      经省委领导同意,现将省关工委修订后的《福建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工委是党和政府教育青少年的参谋、助手,是联系青少年的桥梁、纽带,是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力量,关工委工作是党在青少年教育方面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党组)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更加重视和支持关工委工作,充分发挥关工委和离退休老同志在青少年教育方面的优势和作用。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通力协作,共同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2009713


                                                                      


     福建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20097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简称省关工委)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和国家有关青少年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参照《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在20017月制定的《福建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基础上,修订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省关工委是省委批准成立的,在省委、省政府领导和中国关工委指导下,以离退休老同志为主体、党政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负责人参加的,以关心、教育、培养青少年健康成长为目的的群众性工作组织,是党和政府教育青少年的参谋和助手、联系青少年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省关工委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青少年,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关心下一代工作,着力提高青少年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努力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省关工委依靠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五老”和有志于青少年教育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工作,充分发挥老同志在关心下一代工作中的优势和作用。

第五条    省关工委与各地、各部门关工委在工作上是指导关系,组织、协调、支持、推动各地、各部门关工委开展工作。

第六条    省关工委积极主动配合党政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开展工作,在培养教育青少年工作中相互支持、通力合作,共同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推动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章工作任务

第七条    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青少年,深入开展共同理想、民族精神、时代精神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寓于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之中,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继承和发扬光荣革命传统,养成高尚的思想品质和良好的道德情操。

第八条    教育和引导青少年珍惜时光,勤奋学习,注重实践,努力学习先进文化,掌握现代科学技术和劳动技能,培养他们勇于实践、勇于探索、勇于创新的精神,提高服务社会、报效祖国的本领。

第九条    加强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教育,引导他们锻炼强健的体魄,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行为习惯。

第十条    积极推动全社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实施义务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引导他们遵纪守法,依法保护自己。坚持预防为主,防范青少年违法犯罪,做好特殊群体的关爱和失足青少年的帮教工作。

第十一条  积极开展“老少共建”精神文明活动,推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青少年活动阵地的建设,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协调发展,协助办好家长学校,推动青少年文化活动场所建设,参与网吧监督,优化育人环境,提高青少年的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  协同社会各方面力量关心爱护青少年,努力创造条件为他们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着力做好捐资助学,农村青年创业、科技培训,城镇下岗青年再就业,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的就学和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加强“五老”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积极发挥他们的政治、经验、威望、时空、亲情等独特优势,建设一支具有中国特色、素质较高、人数众多、覆盖面广的青少年教育工作队伍。

第十四条  加强关工委领导班子建设,积极协助党政有关部门,动员离退休的领导同志参加关工委领导班子,形成正常的交替制度。

第十五条  把关工委领导干部培训纳入党委组织部门干部培训计划,按照逐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配合老干部工作部门,组织关工委干部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六条  加强理论学习和研究,探索新形势下关心下一代工作的规律和青少年教育的有效途径、方法,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十七条  加强舆论宣传工作,积极争取新闻媒体的支持,办好关工委网站,总结宣传关心下一代工作和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典型事迹,使更多的“五老”和社会各界理解、支持、参与关心下一代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下一代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第十八条  发挥福建与台湾地缘、血缘、文缘、商缘、法缘“五缘”优势,积极开展海峡两岸青少年相互交流,积极探索促进青少年教育工作的交流与合作,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优良传统。

第十九条  研究和借鉴国外和海外华侨华人的先进经验,促进关心下一代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第二十条  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工作原则

第二十一条 坚持党的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扎实工作、注重实效,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汇报。

第二十二条 坚持自愿参加、就地就近,发扬传统、改革创新,量力而行、主动作为的原则,组织老同志参加关心下一代工作,从学习、工作、生活和健康上关心他们,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引导好、发挥好、保护好“五老”的积极性。

第二十三条 坚持面向基层、依靠基层、服务基层,加强对基层关工委工作的指导,积极推动基层关工委创“五好”(领导班子建设好、骨干队伍组建好、制度健全执行好、活动经常效果好、探索创新成果好),加强基层关工委建设和人员培训,促进基层关心下一代工作有效开展。

第二十四条 针对关心下一代工作中带普遍性、倾向性和青少年教育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省委、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考。

第二十五条 不断总结抓典型、创品牌、设基地、建机制的经验,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四章组织和制度

第二十六条 省关工委设名誉主任、名誉副主任、顾问若干名;主任1名,执行主任1(视需要设置),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配备1名在职厅级干部为专职副主任。主任、执行主任、常务副主任由在职或离退休的省级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在职或离退休厅级领导担任。名誉主任、名誉副主任、顾问、主任、执行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由省委任命,一般在省级领导班子换届时调整一次,个别可视情况进行调整。秘书长、委员和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省关工委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省关工委领导成员由主任、执行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按照主任领导、民主集中、分工负责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省关工委全体委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总结安排工作,审定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省关工委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主持,成员由主任、执行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组成。主要职责是: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国关工委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部署,落实省关工委全体委员会议的决定,处理日常工作及其他需要议定的事项。

第三十条   省关工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个工作委员会和报告团。

第三十一条 省关工委下设办公室,为关工委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全体委员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配备主任、副主任等在职干部若干名,挂靠省委老干部局,使用行政编制,按公务员进行管理。要加强办公室的建设,关心在职干部的成长,做好在职干部的培养、交流和使用工作。

第三十二条 加强关工委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坚持每年向省委常委会议汇报工作一次;重要工作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请示汇报;重要活动请省委、省政府领导莅会指导;每五年开展一次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


第五章活动经费

第三十三条 省关工委的活动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由财政全额拨付。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三十四条 省关工委设立省关心下一代基金,接受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个人和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的捐助,按照《福建省关心下一代基金条例》进行管理,开展助学、助困活动,专款专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17月制定的工作条例同时废止。各级关工委可参照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各自条例或章程。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福建省关工委负责解释。主题词:条例关工委通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2009713日印发(共印1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