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侨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办法

发布者:统战部发布时间:2023-11-02浏览次数:366

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华侨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外事侨务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华侨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工作,现将《福建省华侨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20231027

福建省华侨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福建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华侨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定居”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七年以上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申请认定侨眷身份时仍保持扶养关系,且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扶养证明)。

外籍华人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其范围比照本条第三款关于侨眷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华侨、归侨去世或者身份改变后,其国内眷属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不变。依法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与华侨、归侨解除扶养关系的,其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丧失。 

第四条  华侨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本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办理的,可委托亲属代为提出申请,并交验受托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申请人可通过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的服务窗口或网络平台申请,填写申请表格,提交申请材料。县级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十日内出具《华侨身份证明》《侨眷身份证明》或制发《归侨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户口不在我省但在我省居住、工作、学习的申请人,应当在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确认华侨归侨侨眷身份后,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将有关材料函转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包括转办函、华侨归侨侨眷身份证明及相关身份认定材料复印件)。 

   第二章  身份认定 

第五条  申请华侨身份认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华侨身份认定申请表》;

(二)被注销我省户籍的华侨,提交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未注销我省户籍的华侨,提交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近亲属具有我省户籍且在国外出生的华侨,提交近亲属户口簿、近亲属关系证明、国外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并附我驻外使领馆对国外出生证的中文认证或国内有法定资质的公证机构出具的翻译公证;

(三)中国护照或中国旅行证或我驻外使领馆开具的其他回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国外合法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有效期中断的须提交我驻外使领馆对中断期间合法居留的中文认证原件),并附我驻外使领馆的中文认证或国内有法定资质的公证机构出具的翻译公证;

(五)定居在尚未与我国建交国家的申请人应提供住在国居留公证,并先由同我国和申请人定居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认证,再到我国驻第三国的使领馆办理认证;

(六)出入境记录原件及复印件(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或自行登录国家移民管理局政务服务平台下载查询结果电子文件)。

第六条  申请归侨身份认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归侨身份认定申请表》;

(二)本人两寸蓝底正面免冠照片1张(规格48*33mm);

(三)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四)以下之一的证明材料:

1.经原回国定居办理单位出具或确认的《华侨回国定居证》(2019年9月前为《华侨来闽定居证》)或其存根复印件;

2.符合华侨身份认定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本人自愿放弃国外合法居留资格的声明书;

3.单位人事或相关部门根据本人档案关于归侨的记载出具的确认其归侨身份的证明原件及依据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4.本人档案中有新中国成立前在国外工作(包括从事海员工作)一年以上的记载(国民党政府外派人员除外)(加盖公章);

5.本人系新中国成立前出国的留学生,其档案中有在国外从事研究、教学、半工半读工作一年以上的记载(加盖公章);

6.归难侨安置所在地或安置单位出具的归难侨接收安置情况说明原件及原始档案复印件(加盖公章);

7.公安部门户籍档案有归国华侨的记载复印件(加盖公章);

8.当地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侨情普查资料记载复印件(加盖公章);

9.曾是外籍华人的,提交国家移民管理局出具的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侨眷身份认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侨眷身份认定申请表》;

(二)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亲属是华侨或归侨或外籍华人的,提交以下之一的证明材料:

1.已在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认定过华侨、归侨身份的,提交《华侨身份证明》或《归侨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未认定过华侨、归侨身份的,提交本办法第五条(除第一项之外)规定的华侨身份证明材料或第六条(除第一项、第二项之外)规定的归侨身份证明材料;

3.亲属是外籍华人的,提交外籍华人国外护照(应附我驻外使领馆的中文认证或国内有法定资质的公证机构出具的翻译公证原件);

4.华侨、归侨或者外籍华人亲属已经死亡的,须提交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已故华侨或归侨户口注销证明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死亡证明。

(四)以下之一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1.已明确注明与华侨、归侨、外籍华人系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亲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已明确注明与华侨、归侨、外籍华人系父母子女关系的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国外出生证还须提交我驻外使领馆的中文认证或国内有法定资质的公证机构出具的翻译公证原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国外结婚证还须提交我驻外使领馆的中文认证或国内有法定资质的公证机构出具的翻译公证原件);

4.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5.亲属关系公证书(与华侨、归侨、外籍华人系扶养关系的,提交七年以上扶养关系且申请时仍保持扶养关系公证书)。

第八条  关于华侨归侨侨眷身份认定的特殊情形,市、县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实地走访、调查等方式进行认定,并将办理情况逐级报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身份证明的管理

    第九条  《华侨身份证明》和非因血缘关系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证明》自开具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归侨证》和因血缘关系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证明》长期有效。本办法施行之日前,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已为申请人制发《归侨证》和因血缘关系依法认定并制发《侨眷证》的,无需重复认定;已为非因血缘关系依法认定并制发《侨眷证》的,需重新认定。

第十条  《归侨证》由省级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格式标准规范印制,《华侨身份证明》《侨眷身份证明》由县级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格式开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指导和督促本地区县级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依法依规办理华侨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应当建立涉侨身份认定数据库,加强对华侨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工作的统计分析。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于每年6月上旬、12月上旬将上年度12月至本年度5月和本年度6月至11月办理情况及《涉侨身份认定情况统计表》报送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10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做好申请华侨、归侨和侨眷身份确认事项的通知》(闽侨侨政〔2017〕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