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的管理,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主导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单位在校内或以学校名义在校外举办的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包括线下活动及通过网络平台开展的线上活动。
第三条 组织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主办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活动内容的审核把关和活动全过程管理,确保活动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舆论导向,着力提升活动质量,使其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促进学术繁荣的阵地。
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不得涉及以下内容:
(一)违背宪法、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党史、国史、军史;
(四)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违背民族、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暴力,危害社会公德,散布荒诞言论和歪理邪说;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八)利用学校名义为商业营销、非法集资、校外培训机构变相招生;
(九)不利于学校、社会稳定和发展大局;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名称应准确、规范、名实相符,不得随意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峰会”“高端”“高峰”“巅峰”等字样,主题设置不得超出主办单位职责范围,设立分论坛、子论坛、平行论坛应紧紧围绕主论坛活动主题。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开展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不得收取听课费、赞助费等,不得借举办活动违规设奖颁奖。
第二章 审核审批
第六条 坚持“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举办活动须由主办单位进行审核,审核后提交至党委宣传部进行审批;多个单位联合举办的活动,由排序第一的单位履行报批备案手续;与校外单位联合举办的活动,由校内举办单位履行报批备案手续,不得与非法主体合作开展活动。
第七条 主办方要如实填写《武夷学院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审批表》(见附件),按照规定程序报请相关部门审批。原则上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按流程报批,不得“当日申请、当日审批、当日举办”,不得“先举办、后报批”。
第八条 主办单位党组织是内容审核的第一主体,必须对拟邀请主讲人的身份背景、思想政治倾向、报告内容、宣传文案等进行全面审核把关,对内容把握不准的,应主动征询党委宣传部或上级有关部门意见。举办涉台港澳和涉外活动,或邀请境外人员担任主讲人,主办单位须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台港澳侨办公室)审核。
第九条 经批准开展的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不得擅自更改活动内容、时间、地点、对象。以上具体事项如有变更,必须及时向审核部门报告。主讲人、主讲主题或主办单位有变化的,须重新提交审核。
第三章 过程监管
第十条 校外单位租用校内场所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的,由场地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备案,并对举办主体的身份真实性、合法性予以核实,不得为未经合法登记的主体提供活动场地。
第十一条 活动期间,主办单位应安排专人全程在场管理,维护现场秩序,密切关注现场动态。如发现主讲人或参与者发表不当言论、发布不当内容,主持人或现场负责人应立即予以提醒、制止,必要时可中止活动,并及时向党委宣传部报告。
第十二条 活动的校内宣传由主办单位负责,相关宣传材料需送党委宣传部审核。宣传报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严格遵守宣传纪律,稳妥把握可能涉及的热点敏感问题,准确拿捏公开报道的尺度,避免产生不良影响。
第十三条 如需邀请校外媒体公开宣传报道,应将宣传报道方案一并提交党委宣传部审核批准,主办单位不得自行邀请媒体采访报道,不得自行进行网络直播。
第十四条 鼓励对活动内容进行录音、录像留存。涉及重要内容的资料,主办单位应妥善保管,未经审批不得私自对外传播或用于商业用途。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因违反程序规定、疏于监督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问题的,按照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武夷学院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管理办法》(武院委〔2018〕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