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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夷学院“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版)

学生处   发布时间: 2010-10-26   信息员:

    为激励我院普通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国发{2007}1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18号)、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及《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与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闽教办直〔2010〕14号)文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我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条、资助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三条、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当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是前提,品学兼优是主导。品学兼优量化标准按以下基本原则由各系(学院)根据各系(学院)实际情况制定: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良好,在评审指标内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成绩从高到低排名,没有不及格科目;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评审指标范围内的学生,如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比较突出者,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但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7.无违纪处分。
第四条、审批程序
1、对照申请条件,每年开学初,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签署意见后交所在系部,并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2、系部根据申请条件,组织初审,初审结果在系部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资助中心。
3、资助中心对各系推荐的学生名单进行复审,提出拟资助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并将研究通过的学生名单向全院师生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公示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将确定的获资助学生名单逐级报至省教育厅审批。
5、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6、各系部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好评选推荐工作,若发现弄虚作假,工作不透明,出现问题,要追究系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7、各系于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请于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学院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五条、附则:
1、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参加学校和系部组织的各种活动和各种志愿者活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评定资格:
(1)因学习不努力造成留级或期末考试不合格的;
(2)当年因违纪受行政处分的;
(3)当年因吸烟或酗酒受处理的;
(4)有弄虚作假、伪造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的;
(5)拒绝参加和从不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志愿者活动的
(6)、在校学生在国家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在网吧上网的,不得享受评优、评奖、困难补助。
第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和省上有新政策、将以国家和省上为准。
第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2010版) (下载中心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