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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夷学院学生管理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学生处   发布时间: 2017-10-23   信息员:

武院学[2017]5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武夷学院学生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为本校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向学校请假,并按要求提供不能如期报到的相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正当事由的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一)患有疾病的新生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二)参军入伍的新生可保留入学资格至其退役后两年;

患有疾病的新生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本市市立医院(以下所指医院均同此规定)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证明。保留入学资格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六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规定的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校历规定日期到所在学院报到。凭学费缴纳收据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学生所在学院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九条 学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其专业年级的缴费标准缴纳学费。需重修课程的应按规定缴纳重修费。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课程修读

第十条 我校目前实行学年学分制,学生应遵照循序渐进的原则,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顺序和要求修课和选修。

学有余力的学生,在主修专业已修满一年,且主修专业各门课程均在70分以上者,可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一条 学生有正当理由可申请免修某些课程。申请免修的学生,须在开课前向所在学院申请,报教务处批准。以下几种情况可申请免修:

(一)对校外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转入前已修过同一课程且成绩合格者;

(二)凡延长修业年限或留级的学生,对已修读且成绩合格的课程均可申请免修;

(三)非英语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CET6)成绩达425分及以上可免修后续大学英语课,免修成绩记录在初考栏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CET4)成绩达425分及以上可免大学英语课程的重修,按等级考试实考成绩折合百分制成绩,记录在重修栏。等级考试成绩换算为百分制成绩公式为:等级考试分数×0.188(小数位四舍五入,最高为100分);

(四)非计算机专业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通过者可予免修计算机相关课程。通过一级者可免修大学计算机(一),通过二级者可免修相对应的大学计算机(二)课程,但所取得的二级证书模块必须和大学计算机(二)课程内容一致,否则不能免修,免修成绩记录在初考栏。对于计算机类校内课程考试不及格,通过者可免计算类相关课程的重修,成绩记录在重修栏。等级考试成绩为优秀者免修成绩记为95分,成绩为合格者免修成绩记为80分;

(五)学生通过自学已基本掌握下学期将要开设的某门课程内容的,可在学期末提出免修申请(须交课程的自学笔记、练习等足以证明已经自学的材料),经所在学院同意后参加免修考试。免修考试一般参加高一年级学生的课程考试或由相关教学单位单独出卷考试,但试卷难度应与正常考试相当。免修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上者准予免修,并记录学生学习成绩档案。每门课程只能申请免修考试一次。每学期免修课程数一般不超过2门。政治理论课、德育、体育、军事理论和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不能免修;

(六)学生确属健康原因不能修体育课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本市市立医院诊断,体育部审核和教务处审批后,可转修“保健体育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但须注明“保健体育课”字样。

(七)退伍复学学生可申请免修军训、军事理论课及体育课,一般的退伍士兵军训、军事理论课、体育课免修成绩记为85分;有优秀士兵证明、立功证明的退伍士兵军训、军事理论课免修成绩记为95分,体育课免修成绩记为90分。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课程必须重修(除非有特殊规定):

(一)期末考核卷面成绩低于30分(不含30分);

(二)课程综合成绩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

(三)无故旷考或未经批准旷考者;

(四)一门课程缺课的学时累计达该课程学时数1/3者,或实验课缺做实验达1/3者,不能参加期末考核,该课程直接重修。

第十三条 未经办理修课手续而自行参加听课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考核所取得成绩与学分无效。

第三节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按照所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各门课程和参加各个教育教学环节,并参加学校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上课、实验、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各个教学环节均实行考勤制度。学校、学院和任课教师可采用多种方式对学生到课情况进行检查。无故不参加者,按旷课处理。旷课时数按实际旷课课时数计算,集中性教学实践环节按每天6学时计。

第十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校规定的活动,应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补假。各类请假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1.病假:须持二级甲等以上或本市市立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办理请假手续。三天以内由辅导员审批,并报所在学院备案;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辅导员签署意见,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并报学生处备案;超过一周,由辅导员签署意见,所在学院院长审批,并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备案;在校外实习期间由带队老师审批。

2.事假:学生在上课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审批权限同病假。

3.公假:学生因公请假,应当持有关部门证明并向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请假。

4.临时性病假:由学生本人或班长向任课教师请假,必要时教师可令其缴验医生证明。

续假须及时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期满回校后须及时按请假程序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七条 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依据《武夷学院违纪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课程的考核

(一)课程的成绩由平时考核与期末考核综合评定。

(二)课程的平时考核成绩根据学生平时听课、课外作业、实验(实践与调研)及其报告、课堂讨论、平时测验成绩及出勤情况等综合评定得出。期末考核包括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上机操作等符合课程特点的方式。

(三)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两级制(合格、不合格)记分。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是90100分为优秀(A);8089分为良好(B); 7079分为中等(C);6069分为及格(D);60分以下为不及格(F)。对于难于采用上述记分办法的课程,可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记分,但须标明“两级分制”。

(四)学生学习质量采用学分绩点制综合考察。学分绩点按以下办法计算: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Σ(课程学分*课程绩点)/Σ课程学分

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课程考核成绩

  

百分制

五级制

两级制

补考及重修(因挂科)

60-100

<60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合格

不合格

≥60

<60

课程绩点

绩点=总成绩÷10-5

0

4.5

3.5

2.5

1.5

0

2.5

0

1

0

  

第二十条 课程的补考

凡符合下列情况者,予以一次正常补考:

  (一)综合成绩未达到60分,且课程期末考试卷面成绩≧30分者;

  (二)申请缓考被批准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按《武夷学院学生课程替代与学分互认管理办法》进行互认。

第二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第四条为主要依据,按《武夷学院学生德、智、体综合积分评定实施办法》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按《武夷学院学生体育成绩评定办法》进行评定。

第二十三条 升级、留级、降级

学生每学期及每学年所修课程及应修学分数由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凡学生修完上学年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正常升级;凡不合格课程未达留级或降级标准者,准予挂科升级。连续两学期不合格课程(补考后)累计达16学分及以上者,或不合格课程(补考后)累计达30学分及以上者,给予留级或降级。

第二十四 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按《武夷学院本科生创新学分认定办法(试行)》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病或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课程考核者,可以申请缓考,但需在考前在教务系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同意后方可缓考。缓考课程的考核时间与该课程补考同时进行,缓考不及格不得补考,应进行课程重修。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经学校批准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具体见《武夷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学校经常性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按照招生时录取的专业学习,一般不得随意转专业。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确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依据《武夷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执行。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可转到其它专业学习。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转入学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可以转学。具体按照《武夷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见附件1)办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后须修完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方可毕业。

第三十四条 转专业、转学者,须按所编入专业、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学杂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本市市立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

(二)在一学期内因病请假累积缺课时间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六条 因某种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可以申请休学,经学校批准后可以休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但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三十八条 休学创业的学生,可连续休学3年,但累计不得超过3年。

第三十九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条 休学学生必须于批准后2周内向学校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于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前两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本市市立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方可申请复学;其他原因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提供有关证明或证件。

第四十二条 学生申请复学时,若原专业已撤销或中断招生,学生提出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可转到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第七节  退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一)连续两学期不合格课程(补考后)累计达28学分及以上的,或不合格课程(补考后)累计达40学分及以上的。

(二)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2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本市市立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报到时间3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且学校审核同意的。

第四十四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一周内办妥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有特殊规定外,学生在校年限(含休学)原则上不得超出其学制两年,即四年制和五年制本科生分别不超出六年和七年。

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校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发给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且平均学分绩点在2.5及以上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经学校批准,可提前获得毕业资格,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提前授予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结业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课程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等。经考核合格后,达到毕业要求者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补授予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九条 对退学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年及以上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不满一年的,学校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在校学生在每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及时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实名注册后查询、核实本人身份信息和学籍注册信息。毕业生领取学历证书后应于当天登录学信网查询本人学历信息,核实学历注册信息与学历证书内容是否一致。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照片、学习起止年月、专业、层次、学制、毕(结)业、学习形式、学校名称、校长姓名及证书编号。学历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后,学校原则上不再受理学生信息变更事宜。注册信息确有错误的,学生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修改。

第五十二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四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当与教师、管理人员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书记信箱、校长信箱、茶叙会、学生代表提案等校务公开的途径、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不得有扰乱学校秩序的行为。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九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对参与宗教活动的学生,学校进行批评教育,教育不改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团学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提出包括团体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和负责人等内容的书面申请,报团委批准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不得从事与本团体宗旨无关的活动。学生团体由学校共青团组织统一管理。各学生团体在开展活动中,既要围绕本团体的宗旨、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又要配合学校党政中心工作进行活动。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团委审核,并报校党委宣传部批准。

第六十一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校依据《武夷学院大学生志愿者工作管理办法》(见附件2)等有关规定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校依据《武夷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和管理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工作部(处)是学生勤工助学的具体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有责任和义务支持、配合和帮助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二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未经申请或经申请未获得许可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为非法活动,学校应依法劝阻或制止。学生不听劝阻或在学校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接受学校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武夷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服从宿舍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的管理,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宿舍的防火、防盗、安全、卫生等工作。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学生干部工作、科技创新、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境)留学或交流学习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执行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对各类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以颁发奖学金进行奖励,具体依照《武夷学院 “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版)》、《武夷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版)》、《武夷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武夷学院金穗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武夷学院“成功奖学金”实施办法(修订)》、《武夷学院光明奖教奖学助困基金管理办法》等办法执行。

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学术活动和科技创新活动,对表现突出者予以奖励,具体依照《武夷学院“光明科技学术创新奖励基金”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武夷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及课外科技文化艺术竞赛管理办法》等办法执行。

为挖掘和树立先进典型,展示学生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弘扬正气,学校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思想品德好,学生工作积极,在文体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优秀的各类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具体依照《武夷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项积极分子”评选办法》、《武夷学院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评选办法》、《武夷学院十佳班长评选办法》、《武夷学院十佳易班学生干部评选办法》、《武夷学院大学生志愿者工作管理办法》、《武夷学院评选优秀毕业生办法》、《武夷学院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参加志愿服务项目奖励暂行办法》执行。

对各类学生先进个人,除了给予精神奖励外,学校还给予奖励金,具体依照《武夷学院学生各类先进个人奖励实施办法(暂行)》执行。

第六十七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的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十八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具体依照《武夷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见附件3)执行。

第六十九条 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七十条 处理学生违纪必须有证据,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视听资料等;

(二)违纪学生个人的陈述书等;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学生所在学院(部)的学生违纪错误事实认定书及有关单位的现场笔录、调查笔录等;

(六)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第七十一条 给予处分的职权和程序:

(一)学生违纪证据的收集,学生违纪错误事实认定书、处分决定建议以及有关资料的整理由各学院(部)具体办理;

(二)对学生进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提出书面建议,连同学生违纪错误事实认定书等原始材料,于10个工作日内,提交学生处审查,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三)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五)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由学生所在学院(部)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七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要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学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二级学院两级的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科研成果除外;

(二)取消所获得评选时间范围属当学年的各种校、院级奖励或荣誉称号,并追回相应已获得的奖励金,科研奖励除外;

(三)取消其当学年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和社会助学金的申请资格;

(四)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干部,免去其当学年学生干部职务。

(五)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取消的权益。

第七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依照《武夷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见附件4)执行。

第七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学生申诉

第七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学校所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而提起的申诉。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9人构成,其中固定成员5人,由校领导2人,学生处、教务处和学校法律顾问代表各1人组成,另4名成员由提出申诉请求的学生所在学院的教师和学生代表各2人担任。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由校领导担任。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组成名单提出后,由校长批准并授权开展工作。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七十七条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七十八条 学生申诉主体包括以下几类学生:

(一)具有武夷学院学籍的学生;

(二)曾具有武夷学院学籍,学校给予退学处理的学生;

(三)曾具有武夷学院学籍,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

(四)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中的新生;

(五)已经入学报到,在学籍审查期中经审查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

第七十九条 符合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学生,对学校给予其本人所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决定,以及其他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具体依照《武夷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八十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资格审查、复查、作出复查结论和复查结论的生效等五个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八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所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因学校教学安排等正当理由,申诉学生不能当面提交申诉书的,可以采取挂号邮寄的方式,申诉书的提交日期以邮戳日期为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的,提出申诉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第八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在申诉处理期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继续有效。因退学或开除学籍而提出申诉的学生,学校可允许其暂缓办理离校手续,其修课、成绩考核、奖惩等学习事宜,按照在校生办理。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八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八十四条 学生对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五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十六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 )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 第41号 )相抵触的,还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从2017级开始执行,原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十八条 学校可根据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的需要,对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制定单项规定或补充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一并实施。

第八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中第二章解释权归校教务处,第三章解释权归校团委,第四章、第五章解释权归校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