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等学校高水平学科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迎评促建发布时间:2021-11-20浏览次数:19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福建省高等学校高水平学科创新平台(以下简称省学科创新平台)管理工作,推进省学科创新平台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学科创新平台建设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围绕国家战略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标国际国内一流学科,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科技创新能力和学科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三条  省学科创新平台主要布局在省双一流建设高校,重点围绕数字经济、海洋经济、绿色经济和六四五产业新体系,培育基础学科、交叉学科相关领域的新增长点,打造未来的优势特色前沿学科。

  第四条  省学科创新平台建设实行项目制管理,强化目标导向、过程管理、绩效考核和动态调整。建设周期一般为五年。

  第二章  建设目标

  第五条  以学科建设为引领,着力建设一批在国内具有明显优势和特色的学科,推动高等教育治理体系不断完善、治理能力不断提升、学术环境不断优化,力争若干学科进入全国同类学科前10%,总体实力达到或接近世界一流。

  第六条  瞄准学科前沿,按照物理空间实、研究团队实、目标任务实、投入保障实的要求,提升整体水平、开放力度、科研条件和国际影响力,凝聚和培养一批科研领军人才和团队,在部分重要学科方向取得一批重大科研成果,跻身国内相关研究领域第一梯队,支撑引领创新驱动发展的源头供给能力显著增强。

  第三章  建设内容

  第七条  培养拔尖创新人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人才培养的核心地位,着力培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社会责任感、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各类拔尖创新人才。推进科教融合、产教融合协同育人,以高水平科研和产业实践支撑拔尖创新人才培养。

  第八条  聚集高水平人才队伍。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同的用人机制,吸引顶尖人才、培养青年人才、用好现有人才,促进人员合理的双向流动,助推产出重大成果和提升国际影响力。改进教师科研评价,突出质量导向,重点评价学术贡献、社会贡献以及支撑人才培养情况,引导出成果、出人才并重,造就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和优秀创新团队。

  第九条  提升科学研究水平。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和产业变革新趋势,聚焦国家战略和我省重大需求,聚焦学科交叉前沿研究方向,开展原创性、探索性和前瞻性基础研究,产出一批原创性技术成果,积极培育和建设一批国家、省部级科研平台。

  第十条  改善科研条件和基础设施。围绕研究方向,科学合理地进行原有科研硬件资源整合和优化大型仪器设备配置,增加高水平科研设备建设经费投入,搭建具有国内一流水平的公共实验研究平台,为突破学科前沿、实现技术变革提供充分的物质基础保障。

  第十一条  推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健全国际合作交流机制,积极与世界高水平大学和学术机构开展学生交换、学分互认和联合培养。以国家发展目标为导向,结合我省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聚焦优势学科专业,搭建国际产学研用合作平台,联合开展关键领域、重大项目技术攻关、人才培养工作,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主办或承办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和博士生学术论坛,努力提高国际影响力。

  第十二条  完善管理和运行机制。制订省学科创新平台的管理章程,完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赋予选人用人、科研课题设定自主权;建立容错机制,形成潜心研究、挑战未知的创新文化和宽容失败、鼓励争鸣的学术氛围;建立开放共享激励机制,加大开放力度,建成本领域公共研究平台;健全管理运行机构,建立专业服务团队,为科学研究提供全方位支撑。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负责总体规划、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省学科创新平台申报和评审立项,开展检查、验收、绩效评价和动态调整,加强对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并把省学科创新平台建设成效作为省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高校是省学科创新平台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省学科创新平台建设的领导,应有专门机构具体负责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要在物理空间、科研仪器和实验设施平台搭建、人员聘用、研究生指标和经费使用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条件保障和倾斜;要做好省学科创新平台建设、年度报告、中期检查考核和验收等工作。

  第五章  项目立项

  第十五条  申请建设条件

  (一)原则上从省“双一流”建设高校遴选,主要依托学科应为国家和我省发展急需的重点学科并列入“双一流”建设方案。

  (二)坚持校企合作、校校联合、多学科交叉融合,围绕学科前沿、新兴交叉方向或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开展协同创新、协同攻关。

  (三)具有跨学科的高水平团队,在该领域的研究水平有望进入国内一流行列,已取得同行认可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标志性成果。

  (四)学校能够提供相对集中、面积充足的物理空间,每年提供稳定的经费支持。

  (五)学校能够给予发展需要的政策支持,形成政策特区。

  第十六条  立项建设程序

  (一)提出申请。有关高校根据已有基础和发展需求,选择学科领域,组建研究团队,创新体制机制,明确支持政策,形成建设方案,并向省教育厅提出建设申请。建设方案是省学科创新平台年度考核、验收的依据。主要内容包括:建设意义、基础和条件、研究方向与重点任务、预期成果、建设任务和进度安排、人才队伍建设、管理与运行机制、条件与平台建设、政策资源保障等。

  (二)专家论证。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建设方案进行论证,专家组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高校系统外的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论证重点包括:建设方案总体是否可行,建设任务和进度安排是否合理,体制机制和运行管理是否体现高校科技体制改革要求,政策保障和资源投入能否满足建设需要等。

  (三)立项建设。省教育厅根据专家论证意见,批准立项建设,确定为省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并授予“福建省XX前沿学科中心建设项目牌匾。

  第六章  建设资金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统筹中央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和福建省高校提升办学水平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省学科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平台条件建设、学科梯队建设、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维护、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

  第十八条  建设高校应积极争取社会各方支持,形成多元化的省学科创新平台经费投入机制,并统筹双一流建设资金、生均经费和社会资金等用于省学科创新平台建设。

  第十九条  各高校应根据有关财务制度的要求规范使用省学科创新平台建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加强绩效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  考核验收

  第二十条  省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项目以建设方案为依据,编制建设任务书,按年度分解任务,强化推进措施,确保建设期满全面完成任务。

  第二十一条  省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实行年度报告、中期检查、期满验收制度。

  (一)年度报告。项目高校每年年底前报送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在优质资源建设、创新团队建设、人才培养、科研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

  (二)中期检查。由项目高校组织开展自评,自评内容包括取得的阶段性成效、中期任务完成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评,根据考评结果,对实施有力、成效明显的,加大支持力度,项目高校要优先支持平台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省重点实验室、省级科技创新重点项目;对实施不力、缺乏实效的,降低支持力度,直至撤销建设项目。

  (三)期满验收。建设期满由省教育厅组织考核验收,验收重点考核建设任务完成度、建设水平进展度以及服务发展贡献度等。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对验收不合格的,撤销省学科创新平台建设立项,并同时取消有关高校下一轮申报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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