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版权文件与朱子维权意识

发布者:网站管理员发布时间:2025-10-19浏览次数:360


我国现存最早版权文件是收录于南宋祝穆编撰并刊刻的《方舆胜览》之《两浙转运司〈录白〉》,其颁布于嘉熙二年(1238年)十二月。祝洙后来增补合刊《方舆胜览》也收录了颁布于咸淳二年(1266年)六月的《福建转运使司〈录白〉》。它们在版权史上具有重要意义,也与朱子维权意识具有密切关系。

《方舆胜览》初刻本在国内早已失传,后由清末杨守敬在日本访得此书,并将其附录的《两浙转运司〈录白〉》转录于《日本访书志》卷六《方舆胜览前集四十三卷后集七卷续集二十卷拾遗一卷宋椠本》条,其主要内容如下:

据祝太傅宅干人吴吉状:本宅见刊《方舆胜览》及《四六宝苑》《事文类聚》凡数书,并系本宅贡士私自编辑,积岁辛勤。今来雕板所费浩瀚,窃恐书市嗜利之徒辄将上件书版翻开或改换名目,或以节略《舆地纪胜》等书为名翻开搀夺,致本宅徒劳心力,枉费钱本,委实切害,照得雕书,合经使台申明,乞行约束,庶绝翻版之患,乞给榜下衢、婺州雕书籍处张挂晓示。如有此色,容本宅陈告,乞追人毁版,断治施行,奉台判备榜,须至指挥。

这是祝穆《方舆胜览》初刻本所誊录的版权文件,未见于后续《方舆胜览》诸刻本。目前国家图书馆藏有祝洙增补重刊本《方舆胜览》,附有祝洙跋文与一份版权文件,其中版权文件的主要内容如下:

据祝太傅宅干人吴吉状称:本宅先隐士私编《事文类聚》《方舆胜览》《四六妙语》、本官思院续编《朱子〈四书〉附录》进尘御览,并行于世,家有其书,乃是一生灯处辛勤所就,非其它剽窃编类者比。当来累经两浙转运使司、浙东提举司给榜禁戢翻刊。近日书市有一等嗜利之徒,不能自出己见编辑,专一翻板,窃恐或改换名目,或节略文字,有误学士大夫批阅,实为利害。照得雕书,合经使台申明状,乞给榜下麻沙书坊、长平熊屯刊书籍等处张挂晓示,仍乞帖嘉禾县严责知委。如有此色,容本宅陈告,追人毁板,断治施行,庶杜翻刊之患。奉运使判府节制,待制修史中书侍郎台判给榜,须至晓示。

前一份文件由两浙转运使司颁布于嘉熙二年(1238年)十二月,并行文至福建路转运使司;后一份文件是福建转运使司颁布于咸淳二年(1266年)六月,并行文至两浙路转运使司。两份文件相隔28年之久,但具有同样目的,即保护祝穆所编撰刊刻的版权。

《两浙转运司〈录白〉》和《福建转运使司〈录白〉》显示我国南宋时期已经具备权责一致的版权保护意识,主要有三方面:

一是明确受保护客体。前者规定保护对象是三本著作,即《方舆胜览》及《四六宝苑》《事文类聚》;后者规定保护对象是四本著作,即《事文类聚》《方舆胜览》《四六妙语》及本官思院续编《朱子〈四书〉附录》。两者的差异源于祝穆家族新刊作品,但都明确规定保护对象的名称及其归属。

二是明确了著作权的获得方式。两者均由版权拥有者主动发起申请程序,如它们都是因应版权拥有人祝太傅宅干人吴吉诉状而设立,与后来《大清著作权律》持一样原则。这也显示它们所秉持的法律精神基本被后世官方所接受。

三是规定了著作权保护的内容及措施。两者通过官方文件来满足著作权所有者的诉求,并通过张榜公布生效,而著作权所有者的权利是未经其同意不能私自翻刻受保护著作,主要包括翻版全部作品,包括改换名目、节略文字等情形。至于处罚措施则是直接毁版。

不过,它们虽然已具备版权法雏形,但也存在明显局限性,主要有两方面:

一是地方政府是版权管理的最高机构,尚未形成全国性的版权管理机构。前者由两浙转运使司发布,仅限于两浙路有效,故著作权拥有者需据此文件再次向福建路转运使司声索相同诉求,最后由福建路转运使司重申两浙转运使司颁布的文件。后者与前者的情形大体相同,只是先向福建转运使司发起申请,再由福建转运使司行文两浙路转运使司而已。由此可见,南宋政府是以各路作为版权管理的最高机构,尚未形成全国性的版权管理机构。

二是以多部作品打包的形式进行版权管理,且未设定明确的有效期限。两者虽规定了被保护对象,但不是逐部作品制定独立版权文件,也未明确规定著作权的有效期限。又在两份文件中,吴吉状书所述著作权所有人分别是“本宅贡士”“本宅先隐士”,那么前者是作者还在世,后者是作者已过世,其著作权都被保护,但未规定有效期限。这虽有利于著作权的保护,但是明显未兼顾著作的公共产品属性,存有早期版权法不完善的特征。

祝穆是朱子及门弟子,其家通过代理人向官府申领著作权文件,这是源于祝穆汲取朱子生前疲于应对盗版之苦的教训而采取的措施。方彦寿先生《朱熹:一位特殊的出版家》说:“由于盗版事件屡屡发生,因此,到了嘉熙二年(1238年),朱熹弟子祝穆在建阳麻沙编成《方舆胜览》《四六宝苑》二书,遭到书坊竞相翻刻后,他接受了其师朱熹当年只是被动地追稿的教训,主动出击,借助于当时政府的力量,颁布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四处张贴。从而促使了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版权文告的诞生。”其所指文告即《两浙转运司〈录白〉》。

考察朱子打击盗版的维权方式与目的,梳理如下:

一是通过私人关系制止盗版情况。《答吕伯恭》说:“纸尾所扣婺人番开《精义》事,不知如何?此近传闻稍的,云是义乌人,说者以为移书禁止,亦有故事。鄙意甚不欲为之,又以为此费用稍广,出于众力,今粗流行,而遽有此患,非独熹不便也。试烦早为问故,以一言止之,渠必相听。”这是朱子写给好友、婺州(现浙江金华)名流吕祖谦,希望其利用自身影响力阻止《论孟精义》的盗印情况,希望通过私人关系调解盗印侵权问题。

二是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盗版问题。前信又说:“如其不然,即有一状烦封至沈丈处,唯速为佳。盖及其费用未多之时止之,则彼此无所伤耳。熹亦欲作沈丈书,又以顷辞免未获,不欲数通都下书,只烦书中为道此意。”此信写于淳熙元年(1174年)正月,所谓“不然”是指在前述私下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朱子将提告至沈丈处。据笔者考证,沈丈是指端明殿学士、签书枢密院事沈复,其在乾道七年(1171年)起担任两浙转运判官,兼任临安府(今杭州)少尹。这属于走司法程序以解决盗版侵权问题。

三是朱子打击盗版侵权的目的在于经济效益。前信又说:“此举殊觉可笑,然为贫谋食,不免至此,意亦可谅也。”高令印先生说“文字钱是朱熹经济收入的来源之一”,朱子印售自著书是其文字钱的一种,故打击盗版侵权行为的动机已与现代社会无异。

正是朱子以经济效益为出发点,并将维权付诸实践,为祝穆及祝洙的维权行动提供了经验,故祝穆及其子祝洙在刊刻新书之时,先诉诸官府以保护著作版权,避免被盗版之后维权的麻烦。

作者:王志阳  作者单位:武夷学院朱子学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