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

武院[2016]32号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6-11-15浏览次数:675

各学院、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加强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财政部、外交部印发的关于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校党委对学校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校党委对本校外事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要按照党中央关于加强和规范外事管理工作的指示要求,健全领导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服务大局意识,进一步完善包括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在内的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

二、根据学校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的实际需求,对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任务要与其他性质的出访有所区别,实施导向明确的区别管理。

(一)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其他出访主要指一般性中外校际和科研院所间的工作交流。

(二)教学科研人员指学校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退离休返聘人员),以及在学校及其下属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

(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工作,其出国(境)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除此以外的因公临时出国(境),仍执行现行的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政策。

三、按照中央、省、市各级相关法规的要求,结合我校对外开放实际,加强和改进我校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管理工作,提高管理和服务的针对性。

(一)严格按照“因事定人、人事相符”的原则,自行界定学术交流合作和其他性质因公临时出访。

(二)科学制定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年度计划,统筹规划和合理安排相关工作。

(三)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外事审批权限审批,各审批部门应各负其责,加强管理,强化责任担当,提高审批效率,为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提供便利和服务。

(四)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护照。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通行证)出国(境),应说明理由并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四、切实加强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经费的预算管理,认真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制度,由经费审批部门和任务审批部门实行审批联动。

(一)教学科研人员使用各级教学科研项目(专项、基金)等经费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按照有关经费管理办法和制度执行,体现既符合教学科研活动规律,又符合预算管理要求的原则。

(二)直接用于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任务的项目经费,应纳入校财务处统一管理,按照“分类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审批”的原则使用科研经费。

(三)教学科研人员如确需持普通护照(通行证)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凭本校有关批件、出国(境)证件及出入境记录报销与学术交流合作相关的费用。

五、进一步强化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要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一)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要事前和事后通过单位内部局域网或公示栏如实公示所执行的任务、涉及的国家(地区)、在外日程和活动内容、出访成果等相关信息,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回国(入境)后,应在1个月内提交总结报告,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未按规定公示的不予审批,不予核销相关费用。

(二)因公出国(境)教学科研人员要集中进行出国(境)前的外事纪律和安全保密纪律培训,明确出国(境)任务,落实相关责任。出国(境)人员在对外活动中应提高警惕,严守外事纪律和国家秘密,做到统一政策、统一纪律、统一口径,不得各行其是。

(三)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要按照“谁派出、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把好监督检查关。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附件:武夷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表

  

                                        武夷学院

                                     2016年11月15日

武夷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表(11.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