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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夷学院公有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7-02-14 信息员: 浏览次数:836

  

 

武夷学院公有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武夷学院公有住房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公有住房管理相关规定及《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南政综[2014]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学校公有住房,是指学校为保障教职员工的工作生活条件提供的住房。学校公有住房可以是产权归学校所有的住房,也可以是学校向社会租赁的住房等。

第三条学校成立公有住房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领导担任,办公室、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处、人事处、财务处、监察审计处、保卫处、校工会为成员单位。后勤管理处负责公有住房日常管理工作,统筹规划建设和修缮改造,安排选房和签订合同,报送租金变动,处理违规用房和监督物业服务;资产管理处负责公有住房资产管理并每年提供学校公有住房的房源数据;人事处负责审核引进人才和新进教职工申请公租房的资格,并及时提供人员变动信息;财务处负责按月代扣公有住房租金和水电费,安排核拨公有住房专项管理经费;保卫处负责配合处理违规用房和监督物业服务;办公室负责专家楼、外教的住房管理;工会负责租住公有住房教职工的维权;监察审计处负责监督公有住房管理的全过程。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制定发布之前已经分配使用的学校公有住房,原则上按本办法进行使用管理。

第二章 公有住房的分配和调整

第五条武夷学院的公有住房用于保障教职员工的工作生活。学校根据公有住房房源实际情况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制定各阶段(学年度)的公有住房调整与分配方案。各阶段(学年度)具体的公有住房调整与分配方案由后勤管理牵头,办公室、资产管理处、人事处、监察审计处共同制定。校工会参与公有住房调整与分配方案的研究制定工作。

第六条学校公有住房根据教职员工的职称、职务、学历、工龄、入校先后等要素,按学校相关政策的规定依序进行分配和调整使用。公有住房分配与调整方案应明确各类型公有住房分配与调整的具体条件、分类分档租金标准、配套家具电器的配置规定、物业费及水电费等代扣缴收费标准等。

第七条教职员工可按照学校公布的公有住房调整与分配方案,向学校提出公有住房租用的分配申请或调整申请。新入职教职工在办理入职手续后向人事处提交申请,在职教职工向所在二级学院或部门提交申请。申请统一交后勤管理处汇总,汇总后由办公室、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处、人事处、监察审计处等会同审核,符合条件的根据学校公有住房调整与分配方案依序安排。

第八条学校公有住房分为别墅、大面积住宅、普通住宅、单身公寓、集体宿舍等不同类型。

别墅原则上根据聘用协议主要分配给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教授等引进人才使用。

大面积住宅一般指建筑面积超过100(含)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原则上根据聘用协议主要安排具有高级职称的教职工或特殊引进人才使用。

普通住宅一般指建筑面积在100(不含)平方米以内的住宅。学校根据发展的需要制定并适时进行调整其分配使用条件,在各阶段(学年度)具体的公有住房调整与分配方案中公布。

单身公寓和集体宿舍,主要用于安排新入职教职工的住宿。达不到普通住宅以上分配使用条件的困难教职工也可申请安排单身公寓或集体宿舍。没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初级职称的,原则上不安排单身公寓住宿。

大面积住宅和普通住宅,需要时可作为集体宿舍按间分配使用。

学校可根据发展的需要对引进的高学历、高职称人才或紧缺专业人才,放宽公有住房分配与调整的适用条件。具体办法在制定各阶段(学年度)公有住房调整与分配方案时明确。

第九条教职工因人事关系变动等原因,失去或放弃原分配使用的公有住房租住资格时,应及时向学校退还所租住的公有住房。退房后可按新的适用条件申请相应类型的其他公有住房。学校有权要求对占用公有住房的不符合租往条件者限时清退,拒不按时清退的,学校可强行清退。

第十条教职工因职称晋升等原因,取得了更优类型公有住房使用条件的,可申请住房调整。学校根据申请在以后年度的分配与调整时,按新的标准依序进行调整。

第三章 公有住房的使用和维护

第十一条 教职工通过申请取得公有住房居住资格后,应根据学校的统一安排办理入住。取得公有住房租住资格的教职工应与学校签订公有住房的租住协议(合同)。

第十二条分配或调整公有住房时,教职工均应与后勤管理处办理公有住房的交验手续,自然损坏的由学校安排修复,如不要求修复的应记录在案。退房或搬迁调整时,也应与后勤管理处办理交验,新增损坏由使用者修复或赔偿(记录在案的原有损坏除外)。合同期满应结清承租期间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再进行房屋交接。

第十三条教职工负责所租用的公有住房内设施的保养维护,易耗品的更换修复自行处理,学校不接办此类报修。需要维修服务的,自行联系小区物业等。

第十四条公有住房周边的庭园、绿地及公共走道等公共区域,任何人不得独占或改变用途。违反者应对造成的损害承当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公有住房不允许任何改变原结构和构造的装修改造。擅自进行改造的应按房屋原设计进行修复,并赔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六条公有住房的租住者原则上不进行提升品质的装饰改造(如更换高品质洁具灯具、加饰墙纸墙布、铺设高级地板等),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进行的,应报后勤管理处审批,并只能进行经过批准的修饰。退房时,如需拆除自行加装的设施部分,应将房屋修复原貌。

第十七条公有住房原则上不配置生活用的家具、电器。租住者自行添置的其他家具、电器,退房时由个人自行处理,学校不予回购或处置。学校可为引进专家、访问学者、引进台湾博士及交流管理干部等特殊人才配置必要的家具及电器,配置标准在各阶段(学年度)具体的公有住房调整与分配方案中明确。

第十八条租住公有住房的教职工必须尊重相邻住户的正当权益,合理使用公有住房的公用部分。由于对房屋和水电等能源使用不当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及产生的经济纠纷由承租人负责。

第十九条租用公有住房的教职工必须遵守所在小区的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当地行政部门、街道社区及小区物业的管理,遵守居住小区、楼宇的文明公约。

  

第四章 公有住房的租金和其它费用

第二十条公有住房的房租按房屋建筑面积计取。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学校根据当地政府公布的公租房房租标准制定。为推动公有住房的合理流转,校公有住房租金标准针对教职工使用公有住房的累计时间执行差额单价。

教职工租用公有住房的前5年,租金按武夷山市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确定(现行标准为3/平方米);第6年起按最低标准的2倍收取;第7年起按最低标准的3倍收取;第9年起按最低标准的4倍收取。过渡周转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

为保证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学校可按公有住房的类型,针对高学历、高职称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实施公租房租金减免租优惠。减免标准在各阶段(学年度)具体的公有住房调整与分配方案中明确。

第二十一条公有住房的物业费由承租人缴交。有小区物业服务的公有住房,按所在小区的物业规定缴交;没有小区物业服务的,由学校根据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物业费标准缴交,具体标准与各阶段(学年度)具体的公有住房调整与分配方案一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公有住房的房租与物业费,依据公有住房租房协议、房屋建筑面积、计费标准计算确定,逐月汇总后交由财务处从工资中代扣缴。扣缴前后,教职工有权对自己的租金及费用扣缴情况进行查核。

第二十三条公有住房的水、电、电视、电话、网络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共表计量的水电费等(如住宅套房中的各单间),采用表下各户均摊的方式计算分摊。水电费由后勤管理处抄表后按市政收费标准计算汇总,由财务处从工资中代扣缴。市政单独设表的住房,水电费等可由租户自行缴交(自行缴交的缴款凭证应复印后交后勤管理处备核)。

第二十四条违反公有住房相关制度规定,对房屋及周边公共设施造成损害的,应按规定进行赔偿。由责任人自行修复的,修复后应通知学校验收,验收工作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必要时后勤管理处组织资产管理处、监察审计处等相关部门共同进行验收。损害赔偿经后勤管理处依相关规定认可后到财务处缴交。拒不按规定赔付的,学校可从责任人的工资中扣缴。

第五章 公有住房的退出机制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再享有学校公有住房租用资格:

1、辞职、自动离职或调离学校的,与学校终止人事关系的或已退休的(与学校已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2、夫妻一方,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武夷山市区至渡

假区范围内住房的;

3、擅自改变租住的公有住房房屋使用性质的;

4、违章搭盖,拒不及时改正的;

5、占用公共区域种菜或饲养禽畜,拒不及时改正的;

6、私接乱拉电线、私接自来水、煤气(燃气)的;

7、承租人群租、转租、拆租或变相群租、转租、拆租给他人的;

8、承租人逾期不缴交相关费用(租金、物业费、水电费等)累计超过三个月的;

9、严重损坏房屋,不听劝阻或拒不修复的;

10、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

11、违反国家法律相关规定或学校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的。

第二十六条教职工在租用期间存在有第二十五条规定之一的,则失去公有住房租住资格,学校有权强制收回。公有住房如需强制收回,清退工作在监察审计处监督下由后勤管理处牵头,资产管理处、保卫处、校工会共同参与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已与学校签订周转房《住房使用协议书》并已入住的教职工,愿意按《武夷学院公有住房管理办法》执行的,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全额退还已缴的住房款;有诉求按原协议执行的,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按原协议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公有住房管理领导小组研究,报学校决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校教代会审议通过后,经校长办公会会议审定并公布实施。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