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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全国绿化模范单位”的决定》(全绿字[2010]3号)
发布时间 :2010-04-02 信息员: 浏览次数:134


于表彰“全国绿化模范单位”的决定

全绿字[201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绿化委员会,各有关部门(系统)绿化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绿化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绿化委员会:
  为加快国土绿化事业科学发展,扎实推进城乡绿化一体化和生态文明建设,共建美好绿色家园,努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形成全社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的新局面,全国绿化委员会决定,对在绿化国土、改善生态事业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城市、县、单位予以表彰。为此,授予北京市海淀区等
21个城市(区)、河北省涿州市等89个县(市)、北京市奥林匹克公园管委会等225个单位 全国绿化模范单位 荣誉称号(获奖名单详见附件)。
  希望获得荣誉称号的城市(区)、县(市)和单位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弘扬生态文明,为加快国土绿化事业科学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各地区、各部门要向 全国绿化模范单位 学习,扎实开展植树造林、绿化祖国 活动,为实现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 到
2020年全国森林面积比2005年增加4000万公顷、森林蓄积量比2005年增加13亿立方米 的目标而努力奋斗。

附件: 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名单

二○一○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