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人综[2006]62号
关于“双师型”、复合技能型人才
职称评聘有关问题的规定(暂行)
各县(市、区)人事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我市人才队伍建设的步伐,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多方面发展专业技能,更好地为海峡西岸经济区绿色腹地经济、教育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服务,根据省人事厅《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闽人发【2004】145号)和省教育厅等十一个厅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教职成【2004】4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双师型”、复合技能型人才的职称评聘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1、大中专院校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专任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根据个人专业业绩成果和评审文件规定的条件,申报不高于个人教师职称档次的,与教学专业相关的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1) 获得行业特许的资格证书、及其有专业资格或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者;
2、由企事业单位选调或招聘进入大中专院校担任专任教师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有特殊技能人员,可在到任新岗位的当年度依照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申报评审(或转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3、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多专多能,向“复合型”人才发展,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报与本岗位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也可以根据个人实际从事的专业工作内容,对照相应系列(专业)的申报条件,申报(转评)相应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
4、已取得全国统一组织的执(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按文件规定可聘任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以根据个人从事的专业技术岗位,按照相应评审文件规定的学历条件,申报相应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5、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需委托省主管部门评审的,按省文件规定执行。
二、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
1、根据大中专院校培养“双师型”人才和选调、招聘与学校教学实践专业相关的人才的需要,有建立教学实习基地的学校可根据教学实践需要设置与教学实践有关的专业技术岗位。未建立教学实习基地的学校可在现专业技术岗位总数内,以不超过20%的比例调整设置与教学实践相关的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2、主要从事中介服务、技术设计、开发服务以及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和业务拓展的趋势,适当调整设置与之相应的新的专业技术岗位。
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1、大中专院校具备2个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单位可以根据专业岗位的设置情况以及个人从事的主要专业工作,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2、不具备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教学的专任教师,具备与所教专业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的,可按学校设置的与教学实践相关的专业技术岗位聘任。
3、因单位整合(撤销、合并)分配到新单位,需要转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可以占用单位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岗位,通过竞争上岗,三年内继续聘任原专业技术职务。这些人员应在此期间转评与现岗位工作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逾期未转的,不再聘任原专业技术职务。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对象,按本规定执行。
四、今后省主管部门如有出台与本规定相关的文件,按省文件规定执行。
南 平 市 人 事 局
二00六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