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学院考勤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5-07浏览次数:444

武夷学院考勤管理实施办法

2014417日武夷学院一届五次教代会暨四次工代会通过)

 

为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人事管理制度,保证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秩序,根据国发[1981]52号文、闽人发[2009]284号文、[2012]国务院200号令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作息制度

(一)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不擅离工作岗位,恪尽职守,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二)行政人员(含教辅人员)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实行坐班制,原则上以指纹统一考勤,属二级学院(部)的由二级学院(部)负责考勤,每月汇总报送人事处。

教学、科研人员实行教学、科研工作量与工作责任相结合的工作任务制,按教学、科研安排、值班安排和学校规定的集中活动由二级学院(部)负责考勤,每月汇总报送人事处。

辅导员实行弹性工作制,根据学生工作任务、特点及学校规定的集中活动由二级学院(部)负责考勤,每月汇总经学生处审核后报送人事处。

(三)教职工的考勤结果是人员聘用、职称评聘、职务晋升、调级奖惩的重要依据,与单位绩效考评、教职工的年度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挂钩。

二、请假制度

教职工因故不能到岗者,必须按规定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

(一)事假

1.教职工原则上应利用公休假或寒暑假处理个人事宜,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应请事假。

2、教职工请假,在1周以内的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1周以上2周以内的,由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2周以上1月以内的,由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人事处审核后报校分管领导审批;1月以上的,由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人事处审核后,分管校领导审阅后报校长或书记审批。校中层部门(含直属科室)的党、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领导,因故需请假的,按照校办公室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报人事处备案。

3.若因配偶、直系亲属病重、病危住院,确需本人陪护的,经批准,在7天以下可不计为连续事假和累积事假,但要计入考勤,以便考核。

4.事假待遇:

1)年累计超过8天的,从第9个工作日开始,按日扣除工资其日减发工资基数计算方式为:应扣工资=月总工资/21.75天×请假天数.月累计15天以上的,还要扣发当月校内岗位津贴。

2)达到或超过3个月的,事假期间不计工龄和任职年限,并停办公积金。

(二)病假。

1.教职工请病假,须向所在单位提交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书,在得到认可后方可休假;因患急病等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应事先打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并得到批准,事后再补办正式请假手续;临时性、短时间的请假,须报告所在单位负责人并得到批准,否则按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理。

2.教职工请病假审批流程与事假审批流程相同。

3.病假待遇:

1)教职工请病假的,按实际请假天数扣除当月工资。

2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下同)。

3)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90%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给原工资。

4)病假超过六个月后,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十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80%

5)新参加工作(处在见习期间)的教职工,在病假期间的工资,以见习期的工资标准为基数,分别按上述规定扣除。请病假1个月以上的,见习期相应延长。

6)列入长病假人员,长病假期间不计工龄。

(三)生育假

1.教职工请生育假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人事处审核后报校领导审批。

2.生育假假期,符合计划生育相关规定的,可享受生育假158-180天。

3.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的生育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生育假。

4.我校教职工的妻子分娩,可享受15天的带薪陪产假。

5.生育假待遇:

1)生育假期间,工资照发(即包含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生活补贴+校内津贴,劳务性津贴如加班费、误餐补贴等除外,下同),不影响评奖、晋级等。

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休假期间工资及有关补贴停发。

(四)婚假

1.教职工请婚假应凭结婚证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2.按国家法定年龄结婚的教职工,给予婚假3天;符合晚婚条件的,给予婚假15天;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另给予1-3天路程假(不含旅行结婚)。

3.教职工在批准的婚假期内,工资照发,往返交通费等自理。

(五)丧假

1.教职工请丧假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2.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的,可请丧假3天;需在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途远近,另给予1-3天路程假。

3.教职工在批准的丧假期内,工资照发,往返交通费等自理。

(六)工伤假

教职工因工负伤,所在单位必须在3天内将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人事处,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并视实际情况享受工伤假。工伤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旷工及其处理

(一)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满或续假未准,逾期不到岗上班的。

3.无故不参加学校或所在单位安排的集中活动的。

4.病、事假期间在校外从事其他职业的。

5.经查明请假理由及依据属造假行为的。

6.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调配,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到调配岗位上班,或擅自离开所聘岗位到其他岗位工作的。

(二)旷工处理:年累计旷工2天以内,扣发当天工资;累计旷工3天以上,停发当月校内岗位津贴;累计旷工5天以上者停发工资;累计旷工达到10天以上的,除停发工资外,学校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当年年度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连续旷工超过15天以上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以上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以自动离职处理,解除聘用合同,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考勤管理

(一)各单位要把落实考勤规定作为加强内部管理、推动各项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指定一名负责人作为本单位考勤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由专人负责考勤统计上报工作。各机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上班以指纹考勤。每月初人事处将各部门考勤情况反馈到各部门,各部门应对于考勤异常(未打卡、迟到)作出考勤异常情况说明,加盖公章,并由部门领导签字审核后,于当月6日前提交到人事处,请假和出差的需要附上审批单。逾期未说明情况,则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二)各学院、教学部负责考勤人员每月必须如实填写《武夷学院职工考勤表》,并于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将上个月考勤表报送人事处。

(三)各单位考勤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凡逾期不交月报表或瞒报、漏报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考勤统计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五、附则

(一)凡由各单位负责审批的事项,涉及到单位负责人的,其审批权限参照事假审批权限办理。

(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四)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