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及有关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5-13浏览次数:44

产假及有关规定

    1、产假假期,女职工产假为14周(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2、对晚育(指女24周岁生育第一胎的)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在法定基础上增加产假45天;难产的另增加产假15天。

    3、填写请假单,请假天数需到人事处核定后,再按照审批流程审批;
    4、产假期间按出勤对待,工资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