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办法中的人事代理人员是为缓解学校部分行政、后勤、辅导员、教学教辅岗位用人紧缺的困难,保证工作正常开展而予以全职聘用的合同制工作人员,在学校编制内实行合同管理,双方权利义务以聘用协议的方式确定,人事关系委托市人才服务中心代理,不列入国家事业单位正式编制序列,在现有体制下,有别于在编制人员。
二、人事代理人员纳入学校教职工队伍管理,参加教职工考勤、考核、评优评先等;参照在编相应职级人员计付薪酬并按有关部门规定的相应比例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学校协助办理人事代理人员的职称评聘等手续;在学校现有资源允许的前提下,可按学校有关规定享受校内相关待遇;特别优秀者可以由组织部按程序实行校内聘干。
三、人事代理人员纳入学校人员总编制管理范围,用人部门在人员编制尚有余缺的前提下慎重使用。
1、用人部门根据编制余额和岗位工作需要情况,于每年10月下旬提出下学期人事代理人员聘用申请,报校人事处汇总;
2、人事处初审后于11月上旬拟定全校人事代理人员聘用计划报校人事编制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公示;
3、用人部门协同校人事处做好招聘宣传工作,由人事处、纪检监察处等组织考核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4、校人事处对通过笔试、面试与考核的人员进行审核、公示后,将拟聘人事代理人员《审批表》(见附件)报校长审批;
5、符合《武夷学院关于人事工作的若干规定》(武院人字[2011]8号)文件,实行政策性安置人事代理人员的,由有关部门组织考核并提出意见,人事部门汇总后提交校人事编制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校长审批。
6、校人事处等部门办理相关人员的人事代理手续并安排工作。配偶或有亲属等应回避关系的不安排在同一部门工作。
四、人事代理人员原则上应本科及以上毕业并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紧缺的特殊工种可以放宽,但至少必须高中或技校毕业),我校首次聘用的人事代理人员的年龄原则上应小于35周岁(紧缺的特殊工种可以适当放宽,但女不超过40,男不超过50周岁),并需提供近期经县级及以上医院体检的健康证明。
五、人事代理人员实行试聘制,试聘期3个月,试聘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签订正式协议,考核不合格者自行解聘;正式聘用期限一般为2年,聘期期满考核合格者,且学校工作需要可予以续聘,考核不合格者或学校工作不需要的不再续聘;聘期内发生责任事故或累计接到有效投诉三次的直接解聘。
六、人事代理人员委托市人才服务中心的管理费用由学校承担,各类保险等按规定应当自缴的费用由人事代理人员个人承担。
七、本办法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