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工请假审批权限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5-13浏览次数:353

     1、教职工请假,在1周以内的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1周以上2周以内的,由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2周以上1月以内的,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人事处审核后转报校分管领导审批;1月以上的,由校长或书记审批。

 

2、校中层部门(含直属科室)的党、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领导,因故需请假的,在报人事处审批或审核前还应口头报请其主管校领导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