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学院编制外教师聘用管理办法

发布者:人事处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11-02浏览次数:1205








武院 [2017]46


关于印发《武夷学院编制外教师聘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规范编制外教师的聘用管理,《武夷学院编制外教师聘用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夷学院

                                     20171031


武夷学院编制外教师聘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规范编制外教师的聘用管理,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编制外教师是我校聘请本校编制以外(含国外、境外、国内的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的承担教学和科研任务的教师。

二、聘用人员的原则

缺编单位因工作需要或个别专业缺乏某一课程的专任教师,可申请聘用编制外教师;满编、超编单位,原则上不得聘用编制外教师。

三、编制外教师的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2、学位与专业技术职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具有硕士及其以上学位;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特殊技能的紧缺人才可适当放宽标准。

3、具有所承担课程的专业教育背景和专业水平。

4、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

5、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紧缺人才可适当放宽标准,但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编制外教师聘用程序

1、教学单位申报、教务处核定。                      

2、教学单位和教务处对拟聘用人选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教师资格证(非高校教师可不作必备要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等。证书复印件存档(一式两份,教务处和人事处各一份)。

3、拟聘人员递交近期体检表(由县级以上医院体检为准)。

4、教学单位对拟聘编制外教师的业务能力进行考核。

5、考核合格者填写《武夷学院编制外教师审批表》,由教学单位报教务处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6、学校人事处与编制外教师签订聘用合同。

五、编制外教师的待遇

1、编制外教师每学期在我校独立承担一门课程以上(含一门)授课任务,签订聘用合同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参照编制内专任教师相关制度管理,圆满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考核合格者,享受政策允许的与编制内专任教师同等的相关待遇(合同约定)。

2、工资

编制外教师按以下方式之一发放工资:

1)以科研和指导我院青年教师为主要工作的,以及其他不便计量工作量的,实行年薪制,经考核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发3万至6万的年薪(可根据实际按月预发);以上含五险一金和交通费。

2)按课时计酬按月发放(可根据实际按学期发放)标准为:①教授(含正高、规模以上企业高管)150元/课时;②副教授、博士(含副高、规模以上企业部门主管)120元/课时;③其它人员100元/课时;以上含五险一金、交通费和餐费。

3)外地教师每学期可报销一趟往返差旅费,需要住宿的,由所在学院安排合适的旅店,并给予报销,住宿费、差旅费从所在学院相关经费中列支。

4)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台湾教师按原规定标准和办法发放。

3、讲座式课程、紧缺专业教师待遇,经学校批准,课酬可上浮25-100%

4、全职在我校工作的编制外教师,原则上不得在与我校同类机构中兼职。

六、聘用时间

1、按学年聘用,原则上一年一聘。从学年的第一个学期开学(一般是91日)开始,到学年的第二个学期结束(一般是第二年的715日);

2、按自然年聘用,原则上一年一聘,从年初的第一个学期开学(一般是31日)开始,到年底即第二个学期结束(一般是第二年的1月底);

3、按学期聘用,时间一般为每学期开学后到放假前。第一学期:91日至第二年115日;第二学期:21日至715日。

如有特殊情况,聘用时间双方可协商确定。

七、聘用人员的管理

1、坚持按需聘用。主要聘用具有实践经验、应用能力较强的专业课教师,一般理论课程或我校教师可以承担的课程原则上不得聘用编制外教师。

2、严格聘用程序聘。凡未按规定程序聘用,没有签订聘用合同的,学校不负责聘用人员的工资,所有费用由责任单位负责;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进行管理、考核;校人事处、教务负责指导、检查、督促。

4、聘用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经用人单位考核,未能合格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酌情减发工资或解聘。

5、用人单位应在被聘人员聘期满前一个月,对被聘人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教务处和人事处。

6、聘用人员和用人单位应在聘用期满前十五天,到学校人事处提交聘期表现考核材料,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后,由人事处通知财务室给予发放当月工资。

八、聘用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学校有权解聘:

1、不能履行岗位职责;2、损坏学校声誉和利益;3、弄虚作假,违法违纪;4、师德师风存在问题;5、其他不良行为。

九、附则

1、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原学校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文件为准。

3、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