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学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发布者:保卫处管理员发布时间:2024-10-29浏览次数:364

武夷学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工作措施,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校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其他校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学校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一般为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第五条校内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

第六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原则,学校各单位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学校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学校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工作。

(二)健全由校长或分管校领导牵头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三)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学校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根据学校消防安全形势研究制定强化消防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

(四)针对学校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组织制定、修订学校消防管理规定。

(五)将消防工作纳入学校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包括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并将相关内容纳入学校规划统一实施。

(六)将消防工作纳入学校发展总体规划,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必要资金,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器材,消防站,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七)每年对校内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开展检查、考评,并强化考评结果运用。

(八)建立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机制,在校园防火、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和火灾多发季等节点,适时发布防火公告,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九)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对重大火灾隐患、重点领域火灾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责任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十)加强消防队伍、志愿消防队伍等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并按规定落实必要保障。

(十一)组织领导初期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健全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

(十二)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培训工作,发展消防公益事业。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在公共消防安全领域的应用。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条 学校武装部(保卫处)为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机构),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建立消防安全工作考核机制,加强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三)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建立与消防队伍联勤联动机制,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加强消防队伍建设,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对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严格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管理、实验室、校内实习实训场所、运动场馆等消防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一)将消防安全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定期研究消防安全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健全、规范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明确各级网格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协助学校消防机构开展消防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协助学校消防机构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协助学校消防机构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备案审查和验收;

     (八)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管理、维护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确保完好有效。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损坏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应当立即组织维修。

(四)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以及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消防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五)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六)发现火灾立即向消防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并组织初期火灾扑救。

(七)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等政策文件,以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下列单位(部位)界定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体育场(馆)、会堂(报告厅等)、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医务室、超市、宾馆以及其他文体活动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实验室、计算机房、数据中心机房和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视频监控中心、消防控制室。

(三)图书馆、展览馆、档案室、校史馆。

(四)供水、供电等系统场所。

(五)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单位。

(六)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七)地下室、半地下室。

(八)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九)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学生宿舍主管部门按照《武夷学院学生宿舍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履行好相关职责。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消防原则,学生应对所住宿舍负有消防安全责任。二级学院履行学生宿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应明确学生宿舍内部消防管理逐级责任,到岗到人,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学生宿舍内部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学生宿舍安全。

第十五条 学校机关、教辅单位消防工作职责:

1.党政办公室:履行本单位人员、财产及所辖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负责学校会议室、档案室、机要室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纪委(监察专员办)综合室、纪检监察室:履行本单位人员、财产及所辖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参与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

3.巡察审计办公室:履行本单位人员、财产及所辖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4.组织部:履行本单位人员、财产及所辖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负责将消防工作纳入校内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内容。

5.宣传部:履行本单位人员、财产及所辖场所、校史校情展览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6.统战部:履行本单位人员、财产及所辖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7.机关党委:履行本单位人员、财产及所辖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8.学生工作部:履行本单位人员、财产及所辖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负责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职责。

9.工会:履行本单位人员、财产及所辖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10.团委:履行本单位人员、财产及所辖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大学生活动中心报告厅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1.发展规划与评建处:履行本单位人员、财产及所辖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12.教师工作部:履行本单位人员、财产及所辖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13.教务处:履行本单位人员、财产及所辖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负责公共教室、智慧教室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4.科研处:履行本单位人员、财产及所辖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15.财务处:履行本单位人员、财产及所辖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16.公共体育教学部:履行体育馆及全校范围内运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17.后勤管理处:履行本单位人员、财产及所辖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负责学生宿舍、学校食堂、在建工程、供水供电系统、校医务室等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18.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履行本单位人员、财产及所辖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19.资产管理处:履行本单位人员、财产及所辖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20.离退休工作办公室:履行本单位人员、财产及所辖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21.图书馆:履行本单位人员、财产及所辖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所在场馆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2.息技术与实验室管理中心:履行本单位人员、财产及所辖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本部门下属的机房、实验室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各学院实验中心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23.继续教育学院:履行本单位人员、财产及所辖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24.马克思主义学院:履行本单位人员、财产及所辖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25.学报编辑部:履行本单位人员、财产及所辖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26.朱子学研究中心:履行本单位人员、财产及所辖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按“谁主办(承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消防机构对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七条在校内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是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相应消防安全职责。严格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加强生产经营场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及仓储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防火措施,按规定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自查,消除火灾隐患。

第三章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

第十八条 武装部(保卫处)负责全校范围内公共区域的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查工作,具体负责消防器材的配置维修工作。

第十九条 各建筑物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查工作由建筑物的使用或管理单位负责,列入物业管理或委托管理的,其公共区域的消防日常巡查、管理由物业或委托管理单位负责,未列入物业管理或委托管理的,其公共区域的消防日常巡查、管理由武装部(保卫处)负责;各单位负责所属的办公室、实验室、教室、会议室、报告厅、实习实训等场所的消防日常巡查和管理。

第二十条 使用或管理单位、物业要落实专人日常巡查管理,每月进行至少一次全面检查,做好巡查记录;消防重点单位部门要落实日巡查制度,每日对消防器材、设备进行巡查,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一条 武装部(保卫处)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根据要求做好巡查记录。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消防责任人要落实消防检查制度,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立即整改,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应根据业务工作的性质向分管校领导报告,并采取防范措施,及时将隐患整改的需求报武装部(保卫处);武装部(保卫处)根据整改需求,负责牵头制定整改方案,报校领导审批后实施;负责整改的部门根据整改方案,应及时确定整改措施、经费、期限、责任人进行整改。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 武装部(保卫处)负责指导校内各单位开展灭火疏散演练,并提供演练设备和器材。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疏散演练,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七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本单位(部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严格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校内各单位、驻校单位、出租、租赁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重点单位人员、消防志愿者、保安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危化品库管理员、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其中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对未依法依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视情况根据《武夷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责任单位、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未依法依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造成火灾事故的,学校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武装部(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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