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学院学生宿舍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者:保卫处管理员发布时间:2024-10-29浏览次数:365

武夷学院学生宿舍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生宿舍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学生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根据《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福建省消防条例》《福建省高等学校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主管部门严格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下列单位(部位)界定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体育场(馆)、会堂(报告厅等)、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医务室、超市、宾馆以及其他文体活动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实验室、计算机房、数据中心机房和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视频监控中心、消防控制室。

(三)图书馆、展览馆、档案室、校史馆。

(四)供水、供电等系统场所。

(五)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单位。

(六)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七)地下室、半地下室。

(八)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九)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第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主管部门在消防安全工作中,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保障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

第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主管部门、各二级学院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增强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师生应当熟悉逃生路线和引导人员疏散程序,普遍掌握基本消防常识、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火场逃生自救基本技能。

第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主管部门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六条 学校应当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对学校和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检查指导和监督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主管部门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领导班子其他人员严格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在分管领域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八条 武装部(保卫处)作为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 武装部(保卫处)负责人严格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学校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审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学校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学校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学校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建立健全学校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按照工作要求上报学校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有关消防信息数据;

(十一)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处理学校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九条 学生宿舍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主管部门负责人是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具体责任人,严格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和逐级岗位职责考核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按要求定期进行消防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四)加强用火、用电安全教育,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加强值班检查、夜间防火巡查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六)按规定协助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七)按规定协助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八)设置有消防控制室的协助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主管部门应当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武装部(保卫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武装部(保卫处)备案。

第十二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学生宿舍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三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消防原则,学生应对所住宿舍负有消防安全责任。二级学院履行学生宿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应明确学生宿舍内部消防管理逐级责任,到岗到人,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学生宿舍内部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学生宿舍安全。

第十四条 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主管部门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主管部门应当向武装部(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六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发生火灾时,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省、市(设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教育部。火灾扑灭后,武装部(保卫处)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主管部门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十七条 武装部(保卫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档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建筑物、场所施工、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消防志愿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及新增消防产品的合格证明材料。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六)消防救援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

(八)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火灾、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九)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十)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有关消防设施、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十一)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十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十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奖惩情况记录。

上述(一)、(三)(五)(七)(八)(九)(十一)(十三) 条款由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主管部门负责,(二)(十)中的“电气设备检测”部分等条款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四)(六)(十)中的“消防设施”部分以及(十二)条款由武装部(保卫处)负责。

第四章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十八条 武装部(保卫处)每季度至少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九条 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武装部(保卫处)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主管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控制室专职值班人员以及其他管理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九)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是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每日(含夜间)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

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八)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九)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主管部门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武装部(保卫处)责令限期改正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二十四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火灾隐患,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分管校领导和分管消防工作校领导提出要求整改报告和整改需求,同时抄报武装部(保卫处)并落实防范措施。武装部(保卫处)接报告后,根据整改需求牵头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单位,报校领导审批。负责整改的职能部门根据整改方案,应及时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人员进行整改。

武装部(保卫处)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主管部门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主管部门按上款要求提出要求整改火灾隐患的报告。对火灾隐患一时无法消除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主管部门配合武装部(保卫处)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隐患整改的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主管部门和武装部(保卫处)负责人验收并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 对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

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

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

学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培训

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

络或宣传栏开设安全教育栏目。

第二十七条 武装部(保卫处)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主管部门应当对消防安全负责人、管理人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章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二十八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 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武装部(保卫处)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三十一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发生火灾事故按责任认定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武夷学院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武院办〔201842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武装部(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