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学院消防设施、器材日常管理规定

发布者:保卫处管理员发布时间:2024-10-29浏览次数:364

武夷学院消防设施、器材日常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人身、财产的安全,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各二级单位责任人要认真落实消防设施、器材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消防设施、器材责任人。

第三条 任何部门、个人都有维护消防设施、器材的义务,除检查、维护、火警外不得动用。

第四条 消防设施是指配置在建筑物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栓给水设施及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火门、防火卷帘门、消防通讯、电梯的迫降功能、应急照明灯、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广播等消防设备。

消防器材是指配置在建筑物的消火栓、灭火器、灭火防护装备等器材和工具。

第二章  消防设施、器材检查及管理

第五条 武装部(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校消防控制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火门、防火卷帘门、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消防通讯、电梯的迫降功能、火灾应急广播、消防管网、消防栓给水设施、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后勤管理处根据《武夷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负责防火门、消防供水管网和消防水系统的维修工作。

第六条 武装部(保卫处)负责全校范围内(不含BOT合作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的配购、更换、维修工作,其中气体灭火系统由使用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配购、更换、维修、检测。BOT合作单位负责其单位内的消防设施、器材的配购、更换、维修工作。

第七条 各建筑物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检查,由建筑物的使用或管理单位负责。使用或管理单位要落实专人日常巡查管理,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消防重点单位(部位)的主管部门要落实日巡查制度,每日对消防器材、设备进行巡查,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多个单位使用同一建筑物的,其公共区域的消防设施、器材巡查、管理由武装部(保卫处)负责,同一建筑物内各单位所属的办公、实验、教学等场所的消防设施、器材由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列入物业管理的区域,其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巡查、管理由物业负责。

各单位应每月开展消防设施、器材检查,每月25日前将检查情况报武装部(保卫处)消防科。

第八条凡驻校单位、租赁、经营单位应根据单位性质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设施和器材要符合消防规范,所配购、管理、检查、维修由单位自行负责,并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九条 消防设施、器材实行统一归口登记制度,由武装部(保卫处)负责进行登记建账,每年进行一次清查,对原配置的消防设施需要变更,应报备武装部(保卫处)消防科,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备案审查和验收。竣工后的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报送武装部(保卫处)消防科备案。

第三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武装部(保卫处)消防科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批评、通报批评或报学校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移交公安机关处罚。

(一) 擅自将消防设施、器材挪作他用或损坏的;

(二) 对检查发现消防设施和器材有隐患,要求整改而拒不整改的;

(三) 违反消防法规中有关规定的;

(四) 因管理不善造成消防设施失效,致使影响火灾扑救并造成火灾损失的直接责任人;

(五) 消防设施、器材无人管理,责任制不落实,致使影响火灾扑救并造成火灾损失的单位领导人。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武夷学院消防器材设施日常管理规定》(武院办〔202017 )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武装部(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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