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学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者:保卫处管理员发布时间:2024-10-29浏览次数:364

武夷学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保护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校园秩序和安全稳定,根据《福建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学校或校内各二级单位面向师生员工或社会公众举办,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游园、晚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庆典、论坛、讲座等活动;

(四)学术交流、培训会、报告会等活动; 

(五)各类社会化考试;

(六)其他需要申请安全许可的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学校常规教育教学活动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之内。

第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新生入学、毕业典礼、招聘会、大型考试等由学校主办的校级大型活动应召开多部门协调会,由武装部(保卫处)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校内二级单位或校外组织(以下简称承办者)租用、借用或是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学校场所举办的非校级大型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由承办者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武装部(保卫处)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提供协助。校内单位组织、在校外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武装部(保卫处)是学校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的实施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实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督促举办单位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二级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单位和个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六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单位严格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风险评估,选择具备相应安全条件的活动场所,制定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规定申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二)建立并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具体的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维护好活动的正常秩序;

(三)接受学校武装部(保卫处)和属地公安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严格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共同落实好活动的安全工作。

第七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提供者严格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保证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范,水、电、灯光等设施完好;

(二)确保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畅通,指示标识明显;

(三)其他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第八条  武装部(保卫处)应履行下列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一)审核许可申请材料,实地勘验活动场所;

(二)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专项安全检查,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并给予协助;

(三)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章  安全许可

第九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需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并获得安全许可。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活动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三)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不得影响国事、外交、军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动;

(五)不得严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

(六)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七)活动场所、活动时间、房屋建筑、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向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或者跨县(市、区)举办的,向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第十一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单位申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时,应当向武装部(保卫处)提交下列材料:

(一)《武夷学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安全职责或安全承诺书;

(四)按照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批文资料;

(五)其他相关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证明材料等。

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办时间、地点、人数和内容;

(二)安全责任体系及安全培训计划;

(三)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车辆停放及疏导措施;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五)其他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十三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举办规模。

承办者变更活动举办时间或者缩小举办规模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时间的48小时前,向做出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承办者变更举办地点、内容或者扩大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取消已经安全许可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时间的48小时前,书面告知做出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安全许可决定书。

第十四条 变更或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方式向社会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四章 安全规范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期间,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可以申请武装部(保卫处)协助。在人员相对聚集时,举办单位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第十六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搭建舞台、展台、看台等临时设施的,举办单位应当与场所管理者、有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等签订搭建临时设施的安全协议,并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

举办单位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大型演出舞台、特装展台展架、灯组等大型临时搭建的设施进行检测,并出具电检等检测报告。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掌握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全部内容;

(二)能够掌握和熟练应急指挥程序;

(三)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了解本岗位应急救援措施;

(四)掌握和运用其他安全工作措施。

第十八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社会公德;

(二)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的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

(三)不得妨碍公共安全,严禁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管制器械或者其他限制性物品等。

第十九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人员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违反安全检查规定的,安全检查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

第二十条 根据公共安全需要,在公安机关指导、检查和监督下,武装部(保卫处)或举办单位可以对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的车辆和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单位未取得安全许可擅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或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时间、地点、内容、规模的,或者拒不消除安全隐患的,由武装部(保卫处)或公安机关予以取消或中止。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举办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强行带离现场;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因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等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武装部(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