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学院二级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者:武夷学院工会发布时间:2020-03-18浏览次数:69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和《武夷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要求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二级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是二级学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校工会的指导和监督,并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与责任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在本学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本学院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审议内容:任期目标和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创收收入及开支情况报告、阶段工作总结,以及其他涉及整个学院的重大事宜。

(二)审议、通过本学院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教职工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其他规章制度。

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表决履行审议通过权。大会表决的方案或办法须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三)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上级党组织的安排评议本学院领导干部。

(四)督促本学院行政领导抓紧实施本学院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和决定,及时解决在其职权范围内应解决的问题。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本学院行政领导正确行使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二级学院在职教职工,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有当选教职工代表的资格。

第九条 教职工人数在60人以下(含60人)的二级学院,应当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人数在60人以上的学院,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代表名额按教职工人数确定:其中教职工61100人的学院,教职工代表按70%的比例确定,教职工101200人的学院,教职工代表按50%的比例确定,教职工200人以上的学院,教职工代表按30%的比例确定。

第十条 代表的构成根据各学院具体情况而定,但要注意其代表性,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及其他各类先进人物优先推选,教师代表不少于60%。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二级教代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代表的条件: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学院在职教职工;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心为教职工办事,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密切联系群众。

第十二条 本学院的校教代会代表为当然代表,参与本学院民主管理。

第十三条 代表产生的程序:

(一)召开党政工联席会议,确定教代会代表选举产生办法、代表比例和代表名额分配方案。

(二)以系为单位选举,按分配的代表名额,直接选举产生,结果张榜公布。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接受本学院教职工的监督。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学院或退休,代表资格自行中止,其代表缺额可以进行补选。代表违法违纪或严重失职,或连续二次未请假,不履行教代会代表职责而失去教职工信任的,原选举学院可以向本二级工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进行重新选举。罢免、更换或补选代表,须获得原选举学院全体教职工过半数建议并经党政工联席会议同意,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一)代表的权利:教代会召开期间,有权提出提案和建议,对大会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有权参加表决和选举;教代会闭会期间,参与检查落实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的情况,行使民主监督权力。

(二)代表的义务:积极参加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各项活动,认真执行教代会决议;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教代会的有关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召开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时,应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的各项活动。主席团成员由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由学院工会提出建议名单,征求学院党、政领导意见后,提交预备会通过。

第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学院工会是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

第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中心议题由学院党政工领导协商研究提出,提交预备会议通过。

第二十条 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应有正式代表或全体职工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召开,大会的表决和选举应获全体教职工代表或全体教职工总数一半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召开前,可以进行提案征集,由学院工会委员会代为办理。

第二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不设专门工作小组,有关职责直接由学院工会承担。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经校教代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批准颁布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工会负责具体解释。